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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七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单位

一九九七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
  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单位
  
  一九九七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先后授予万宁、内江、文昌、三明、南平、龙岩、渭南、阜阳、衡水、琼山、齐齐哈尔、佳木斯、大庆、鸡西、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代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