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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北京化工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北京化工大学:

  你校送审的章程修正案收悉。

  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部备案。

  特此批复。

  附件:北京化工大学章程修正案(2022年核准稿)

  教育部

  2022年5月18日

  附件

  北京化工大学章程修正案(2022年核准稿)

  一、 将序言修改为:“北京化工大学创立于1958年,原名北京化工学院,隶属于原化学工业部。1971年,北京化学纤维工学院并入。1978年,北京化学纤维工学院经国务院批准恢复,于次年2月正式分出。1994年,更名为北京化工大学。1996年,北京化工管理干部学院并入。1998年,转属教育部直接管理。

  “1960年,学校被确定为全国重点大学;1996年,被确定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2008年,被确定为国家‘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高校;2017年,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建校以来,学校始终围绕‘培养尖端科学发展所需的高级化工技术人才’的建校目标,不断拓展深化办学领域,逐步发展成为理科基础坚实,工科实力雄厚,管理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哲学、医学等学科富有特色的多科性大学。

  “学校尊重教职工、尊重学生、崇尚科学、追求真理,秉持‘团结奉献、艰苦奋斗、务实力行、博学创新’精神和‘宏德博学、化育天工’的校训,坚持以‘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加强特色发展,超越特色发展,坚持‘育人为先’‘人才强校’‘全球化发展’‘交叉突破’,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全面推进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成为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

  二、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提升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三、 将第二条修改为:“学校名称为北京化工大学(简称北化),英文名称为Beijing University of Chemical Technology(简称BUCT)。”

  四、 将第三条第一款改为第三条,修改为:“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

  五、 将第四条修改为:“学校法定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5号,设有朝阳校区、海淀校区和昌平校区。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依据相关规定设立或调整校区及校址。”

  六、 将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合并,作为第五条,修改为:“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尊重和保障学校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提供和保证学校的办学资源,保护学校事务不受校外机构、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

  七、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八、 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扎根中国大地办大学,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功能。”

  九、 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学校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致力于把学生培养成为宏德博学、能力卓越、视野宽广、担当责任、奉献国家、服务人民的骨干和领军人才。”

  十、 将第五条改为两条,作为第九条、第十条,修改为:

  “第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化工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开放办学、人才强校、协同创新,尊重学术自由,保障教授治学,实行信息公开,接受依法监督。”

  十一、 将“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修改为“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十二、 将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合并,作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设置学校招生工作领导机构,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和相关政策自主制定各学科、专业招生方案,确定录取学生的标准及程序,自主调节院系招生比例。

  “(二)自主开展人才培养活动,包括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及相应的学生培养方案,规划、编写、审核、选用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决定学生考试考核标准。

  “(三)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和(或)学历证书。

  “(四)自主开展各种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自主与境外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各类教学、科研主体开展合作与交流。

  “(六)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自主管理、使用和经营学校的资产。

  “(八)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三、 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各项职能。

  “(三)履行教材编审、选用等主体责任,明确教材管理部门,健全相关制度,加强教材编写队伍建设。

  “(四)接受举办者及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五)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