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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改进和完善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管理的提案复文摘要


  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指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建设和高科技发展的需要,以及资源稀缺、贵重程度确定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计划批准开采的矿种。1988、1991年,黄金和钨、锡、锑、离子型稀土先后被列为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此后未有增删。我国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从立法、矿种调整、管理职能等方面都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

  我部作为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管理措施,加强和完善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勘查开采管理。一是推进专项整治和资源开发整合,并在此基础上,于2004-2005年公告了符合开采资格的全国钨、锡、锑和稀土矿山名单,2012年重新公告了稀土探矿权和采矿权名单。二是严格矿业权管理,2007年将新设钨、稀土探矿权、采矿权发证权限上收到部统一办理;2009年规定全国暂停受理钨、锑和稀土矿探矿权和采矿权新立申请(几种特殊情形除外)。三是加强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管理,从2002年开始连续14年对全国钨矿开采企业下达年度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从2006年开始连续10年对全国稀土矿开采企业下达稀土开采总量控制指标,2009年至2013年对锑矿实行开采总量控制。四是加快制度建设,2009年发布《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9〕165号),2012年印发《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12〕44号),针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勘查开采领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制度完善来规范优势矿产管理。五是及时调整政策适应新形势,鉴于我国已成为锑矿产品净进口国,2013年锑矿的勘查、开采登记不再暂停,2014年不再下达锑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针对我国钨矿共伴生矿较多的实情,2014年对钨矿综合利用指标试行指导性指标。六是在稀有金属部际协调机制框架下,与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应对WTO相关成员国诉讼,不断推进相关工作。

  下一步,我部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不断推进依法行政。针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促进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一是加强法制建设。在《矿产资源法》修订中完善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相关内容,进一步明确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法律地位,为后续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动态调整、规划引导、市场调控、监督管理、矿产地储备等工作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二是开展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动态调整机制研究。我部已对稀有、稀散、稀土资源开展专题跟踪研究,并着手对我国已经发现的172种矿产的资源禀赋、供需形势、进出口状况、市场状况、应用前景等方面情况进行认真研究,通过科学的分析方法,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动态调整机制和矿种调整建议。

  三是积极参与稀有金属部际协调机制。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合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管理工作,推进相关产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