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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673号(资源环境类212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673号(资源环境类212号)提案答复的函
  祁志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动黄河流域矿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的提案》收悉。您提出的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建议,对推动黄河流域矿区生态修复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该提案由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分别办理。我部结合部门职责对上述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 所涉及工作的相关背景情况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建设美丽中国要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要“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目前,包括陕西省在内的一些省(区、市)相继出台文件,积极探索矿山生态修复多元化投入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修复,逐步形成了多方参与的工作合力。
  二、 我部主要考虑
  我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矿山生态修复高质量发展。我部支持陕西省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
  三、 已经开展的工作
  2019年12月,为破解历史欠账多、资金投入不足等瓶颈制约,我部研究出台《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引导生态修复与土地转型利用结合,推行市场化运作、科学化治理模式。2021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明确了参与机制、重点领域、支持政策、保障机制等,进一步促进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建设。2021年9月,我部印发《关于〈陕西省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试点工作方案〉的复函》(自然资办函〔2021〕1663号),对陕西省在试点工作中探索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市场化、社会化激励机制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和要求。
  四、 下一步工作
  我部将指导陕西省贯彻落实国办发〔2021〕40号文件精神,细化政策措施,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矿山生态修复;指导陕西省落实自然资规〔2019〕6号文件,用好矿山土地综合修复利用、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等方面的政策,因地制宜开展矿山生态修复。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22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