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347、9017号建议的答复
代表你们好:
你们提出的《关于推进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使用的建议》《关于畅通创新准入医疗机构提升患者用药可及与创新药研发可持续的建议》收悉,根据我委工作职能,现答复如下:
一、 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我委高度重视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特别是创新药在医疗机构的配备使用工作。2018年以来,我委先后印发《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釆购中选药品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17种国家医保谈判抗癌药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考核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强调应定期对国家医保谈判准入药品配备使用情况进行合理性考核,加强医保谈判药品使用监测,提高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在医疗机构的合理使用水平。2021年我委与国家医保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提升谈判药品的供应保障水平,提升谈判药品可及性,确保国谈药品特别是创新药顺利落地。
二、 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调整完善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考核办法,避免公立医院因“绩效考核指标之忧"影响国谈药品配备。《指导意见》和《通知》要求不断调整完善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考核机制,将合理使用的谈判药品单列,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等影响其落地的考核指标范围。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行为的指导和管理,明确要求医疗机构要以临床需求为导向,督促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和药品品种数量限制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的供应保障与合理用药需求。
为进一步落实国谈药品落地工作,我委近期发布的《国家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操作手册(2022年版)》中,继续将剔除国谈药品收入项目纳入医疗收入增幅(指标37)的延伸指标中,并将该剔除项目应用于门诊次均费用增幅、门诊次均药品费用增幅、住院次均费用增幅、住院次均药品费用增幅等多个指标。
(二)关于建立国家层面的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政策,统筹医药协调发展。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明确基本药物“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应、优先使用、保证质量、降低负担"的功能定位。《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品种总数由520种增加到685种,新增品种包括肿瘤用药12种、临床急需儿童用药22种以及直接抗病毒药物索磷布韦维帕他韦。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明确逐步实现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公立医院、三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配备品种数量原则上不低于90%、80%、60%,推动各级医疗机构形成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用药模式。
我委始终坚持突出基本药物主导地位,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指导各地结合地方实际合理确定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在集中采购和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中识别。同时将基本药物使用占比等指标纳入国家二级和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管理,促进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
(三)关于落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对谈判药品应配尽配。我委高度重视国谈药品特别是创新药在医疗机构的配备使用工作。根据《指导意见》和《通知》要求,进一步提升谈判药品的供应保障水平,确保国谈药品特别是创新药顺利落地。要求医疗机构夯实主体责任,定点医院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要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及时召开药事管理会议,对本医疗机构用药目录进行调整优化,及时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应配尽配"。对于暂时无法纳入本医疗机构供应目录、但临床确有需求的,纳入临时采购范围,简化程序、缩短周期、及时采购。对于暂时无法配备的,建立健全处方流转机制,通过“双通道"等渠道提升创新药的可及性。
三、 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计划
我委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巩固、完善已有政策,建立健全谈判药品特别是创新药落地使用的长效机制。不断加强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管理,积极发挥药事委员会作用,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使用。督促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加强临床使用监测,改善群众就医体验,减轻患者医疗负担,提高创新药可及性,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感谢你们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