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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部门协作合理开发矿产资源的建议复文摘要


  一、 关于最小安全生产距离问题
  2011年、2014年,国家安监总局颁布实施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7号),均作出“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大于300米"的规定,该规定源于《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要求。出台该规定的主要原因是因为2010年以前部分地区落实《爆破安全规程》不力,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爆破作业时飞石致人伤亡事故多发频发,所以对300米距离问题进行重点强调。规定出台后,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对矿产资源整合起到了推动作用,爆破作业飞石致人伤亡事故也大幅减少。
  我部高度重视矿业权设置时安全距离问题,相关制度建设作了充分考虑,2009年印发的《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规定,探矿权申请人申请勘查区域与他人采矿权区域之间应保持合理间距,无法根据地质条件确定间距的,应不少于100米。2011年印发的《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规定,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与周边毗邻的采矿权应按设计规范的规定保留安全间距。上述制度规定,从矿业权设置的源头上,对避免因矿与矿之间距离过近而产生安全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 关于加强部门协作合理开发矿产资源问题
  我部一直高度重视与安全监管部门的协作,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金属与非金属矿整顿关闭工作中一直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地方上创造性开展工作,形成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2014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转发了《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做好砂石土矿产开发管理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文件的通知》(安办函〔2014〕75号),供各地在工作中借鉴。文件规定:一是联合踏勘,“凡矿山开采所涉及的国土资源、安监等相关部门,应一并参加联合踏勘"。二是在选址时,提出“新设经营性砂石土矿山时,如地形条件允许,应一次性整体到边到底",“新设立砂石土矿山选址须符合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因工程需要开挖或治理的采矿权设置,可不受安全距离限制"。三是矿区范围划定时,“原则上按照等高线进行划定,不得将山脊线作为矿界"。
  三、 下一步工作
  一是继续加强与安监部门的协作。在砂石土矿产开发管理方面借鉴推广浙江等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相互协作的经验和做法,科学设置采矿权,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二是强化矿产资源规划的源头管控作用。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划定的矿业权设置区划,作为矿业权设置的依据,矿业权设置区块避免以山脊、分水岭为界划分,原则上一个区块只设置一个开发主体。
  三是支持和鼓励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对已有布局不合理的矿山,在保证矿山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兼并重组,促进矿产资源整体开发利用,实现矿山规模化、集约化开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