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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做好2005年货车检修工作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做好2005年货车检修工作的通知
  
  为强化铁路货车专业管理,规范企业自备铁路货车制造、检修、运用管理工作,提高造修质量,确保行车安全,全面提升货车装备保障水平,更好地服务铁路运输和企业发展,铁道部制定了《企业自备铁路货车生产检修运用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为落实好本办法,特提出以下要求:
  
  1.企业自备铁路货车(简称自备车,下同)是铁路运输设备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自备车生产、检修、运用质量,对贯彻落实《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确保行车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铁路局、货车造修工厂要重视并做好有关工作。
  
  2.规范自备车生产、检修、运用管理工作是强化铁路货车专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各铁路局、货车造修工厂要认真贯彻本办法,切实加强自备车生产、检修、运用管理,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完善信息化管理手段,不断提高管理水平。铁路局车辆处须设专人负责自备车检修、运用工作。
  
  3.生产、检修自备车须经铁道部行政许可。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拟从事自备车生产、检修的单位必须根据《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维修合格证,在取得生产许可证、维修合格证之前,不得进行自备车生产、检修。车辆段在维修合格证前,暂按铁道部已经批准的检修资质办理。
  
  4.各铁路局车辆处要根据本办法,按照规范资质、规范标准、规范合同、规范单价、规范管理五个方面和强化质量控制,强化过轨管理等两项重点内容,制定实施细则,确保本办法落到实处并将实施细则于2006年 8月31 日前书面报铁道部。
  
  5.各铁路局要根据本办法,协调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本局管内车辆段自备车检修单价,报物价部门批准执行。车辆段自备车检修应实行全成本核算,严禁挤占国铁货车检修成本。对利用国铁检修设施进行作业的,必须合理作价,计入自备车检修成本。自备车检修按其他业务核算。
  
  6.自备车生产、检修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铁路货车技术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HMIS),未建立、健全的不得进行自备车的生产、检修工作。
  
  7.为规范自备车检修、运用管理,铁道部将对自备车注册和车辆段检修合同、生产计划等进行集中管理。各铁路局车辆处须按要求将《自备车注册登记表》(附表一)以及年度自备车检修计划内的自备车车号、修程和检修合同号等内容通过HMIS上报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
  
  8.自备车过轨技术检查须由车辆段负责,各铁路局车辆处要根据本办法对管内办理自备车过轨技术检查的情况进行认真清查,并将检查情况报铁道部。
  
  9.本办法发布实施前既有自备车的注册编码及车号不变。
  
  10.本文所述车辆段系指铁路局所属国有铁路货车车辆段。
  
  11.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前发文件、电报与本文抵触时,以本文为准。
  
  12.本办法由铁道部负责解释、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