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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关于新疆塔里木盆地乌恰—尉犁地区铀矿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项目等9个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国核工业地质局:
  你单位《关于审查新疆塔里木盆地乌恰-尉犁地区铀矿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项目等9个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中核地发〔2022〕14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 项目位于山西省吕梁市、临汾市,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阿拉善盟,陕西省铜川市、宝鸡市、咸阳市、渭南市、延安市、榆林市,甘肃省嘉峪关市、金昌市、武威市、张掖市、平凉市、酒泉市、庆阳市,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吴忠市、固原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吐鲁番市、哈密市、阿克苏地区、塔城地区、喀什地区、和田地区、阿勒泰地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主要内容为采用钻探方式开展铀矿地质勘查。
  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下列工作后,可以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部同意该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按照《铀矿地质勘查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规定》(GB 15848-2009)对勘查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液等进行妥善处理,开展辐射环境监测等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继续优化勘探钻孔位置,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
  (三)施工剥离的表层土应单独存放管理,待施工完毕后用于回填复绿;钻探结束后及时封堵钻孔,做好生态环境恢复等工作。
  三、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 我部委托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五、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环境影响报告表送至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2年7月11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核工业二〇三研究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7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