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关于保护农田、清理僵尸企业,化解产能过剩的建议复文摘要
一、 关于严把项目用地审查关。一直以来,我部坚决贯彻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用地审查中,对于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需要占用基本农田的,严格论证其规划调整和基本农田补划方案,明确补划基本农田必须做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用地项目,坚决退回,要求另行选址建设。下一步,我部将在用地审查中继续严格把关,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给子孙后代留下良田沃土。
二、 关于严格过剩产能产业用地管理。2013年,我部印发了《关于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积极做好化解产能过剩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122号),明确指出严把新增产能项目建设用地供应闸门,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严禁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新增产能项目的要求,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一律不予受理用地预审申请,已经受理的预审申请一律不予通过,从源头上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使用土地。同时要求各地认真清理并坚决废除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用地优惠政策、对存在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降低土地投资税收门槛和定额标准、配送土地指标等问题的,一律予以取缔。
三、 关于关停淘汰僵尸企业用地处置问题。根据现有法律法规,政府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企业使用的建设用地可以依法转让、改变用途。对企业利用原有土地转产、转型的,我部联合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印发的《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文中明确规定,传统工业转为先进制造业企业,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的,以及原制造业企业整体或部分转型成立独立法人实体,从事研发设计等经营服务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现有制造业企业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业务设施和经营场所,其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但不得分割转让。上述政策均适用于僵尸企业用地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