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82号——关于进口伊朗鲜食柑橘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农业部关于伊朗柑橘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伊朗鲜食柑橘进口:
一、 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农业部关于伊朗柑橘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 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柑橘(以下简称“柑橘”),包括橙Citrus sinensis、桔Citrus reticulata、甜柠檬Citrus limetta。
三、 允许的产地
伊朗柑橘产地。
四、 批准的果园、包装厂和检疫处理设施
输华柑橘果园、包装厂和冷处理设施须经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简称“MJA”)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GACC”)和MJA共同批准注册。注册信息须包括名称、地址及标识代码。注册名单应在每年出口季节前,由MJA向GACC提供,GACC将在官方网站公布注册名单。
五、 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橙黄粉虱Bemisia giffardi
2.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
3.无花果蜡蚧Ceroplastes rusci
4.石榴螟Ectomyelois ceratoniae
5.梨形圆棉蚧Protopulvinaria pyriformis
6.拟长尾粉蚧Pseudococcus longispinus
7.柑橘绿绵蜡蚧Pulvinaria aurantii
8.绿绵蜡蚧Pulvinaria floccifera
9.亚洲柑橘黄龙病菌Candidatus liberobacter asiaticus
10.柑橘溃疡病菌Xanthomonas citri
六、 出口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1.输华柑橘果园应在MJA监管下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如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及时清理落果、烂果等,并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定期开展有害生物监测调查以及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
2.输华果园的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应在MJA专业技术人员监管和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MJA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
3.输华果园应保留果园有害生物监测及防治记录,并在需要时由MJA向GACC提供。防治记录应包括生长季节使用的化学药剂名称、有效成分、使用剂量及时间等信息。
4.针对石榴螟,输华柑橘应产自石榴螟的非疫生产点(果园),应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10号标准(ISPM10)原则建立,并由MJA和GACC共同认可批准。非疫生产点的组建和维护措施至少包括:
(1)有害生物监测。从开花期至采收期结束,每3公顷设置1个性诱剂诱捕器进行监测(不足3公顷的果园也需设置1个诱捕器),每2周至少检查1次诱捕结果。
(2)剖果检查。每2周至少取样剖果调查1次,样果可选树上可疑果或落地果,剖果数量为每公顷不少于30个果。
如在监测或剖果检查中发现该有害生物,则相关果园的柑橘本出口季不得输华。
5.针对地中海实蝇,输华果园须采取田间综合管理措施,包括开展监测诱捕,使用化学防治或生物防治等方法,以降低地中海实蝇种群密度。监测时间应从开花期开始至采收期结束。输华果园内诱捕器设置的密度为每平方公里至少2个(不足1平方公里的果园也需设置2个诱捕器),每2周检查一次诱捕器。一旦监测到地中海实蝇,需立即进行有效防治。
6.针对螨类、蚧壳虫和其他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等,在生长季节进行检查,从开花期至收获期,每2周进行一次果园监测。如在监测中发现有害生物或其相应症状,需采用生物或化学防治措施。具体的监测计划和综合管理措施须由MJA批准,并应要求向GACC提供。
(二)包装厂管理。
1.柑橘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MJA或其授权官员的检疫监管下进行。包装和冷藏设施需保持良好卫生状态,并避免被有害生物再次感染(如使用防虫网等)。
2.在包装过程中,柑橘须经水洗、刷果、杀菌、打蜡、挑拣、分级,剔除有缺陷的果实,以保证不带昆虫、螨类、烂果及枝、叶和土壤。
3.包装好的输华柑橘应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的再次感染。
(三)包装要求。
1.输华柑橘的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的,符合中国植物检疫和卫生要求。
2.每个包装箱须用中文或英文标注产品名称、国家、产地、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等信息。
3.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4.装运输华柑橘的集装箱必须在装箱时检查以确保其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并保存检查记录供MJA审核。
5.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相关要求。
(四)检疫处理要求。
1.所有输华柑橘需采取冷处理除害措施。冷处理指标如下:
柠檬:3°C或以下(果肉温度),连续处理18天或以上。
橙、桔:1.11°C或以下(果肉温度),连续处理14天或以上;或1.67°C或以下(果肉温度),连续处理16天或以上;或2.22°C或以下(果肉温度),连续处理18天或以上。
2.冷处理需在MJA或其授权人员的监管下,按照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1)或出口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2)进行。
(五)出口前检疫。
1.贸易开展后的两年内,MJA或其授权人员应按照每批货物2%的比例对每批输华柑橘进行抽样检查,最小取样量为1200个果实,同时至少对2%样品中的60个果实或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可疑果进行剖果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数可降为1%,但不得少于600个果实。
2.一旦发现石榴螟,相关果园本出口季不得对华出口柑橘。MJA需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向GACC提供。
3.如发现其他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该批货物不得向中国出口。MJA需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向GACC提供。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柑橘,由MJA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代码,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of citrus complies with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Iranian Fresh Citrus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any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伊朗鲜食柑橘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