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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从政策上支持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经费的建议复文摘要


  一、 关于落实土地整治后期管护经费问题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12〕151号)明确规定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的使用范围,其中,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的后续管护经费可以通过新增费列支。考虑到后续管护是一项长期工作,管护经费如果在项目预算中列支,不利于项目按时决算和验收、及时收口,因此,后期管护费用不宜列入项目预算,作为耕地保护责任主体的地方政府可以通过新增费单独安排经费,做好后续管护工作。
  同时,关于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财建〔2012〕151号文件也做出了明确规定。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和财政部分别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和《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地方政府可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和要求,在不违反相关政策和财经制度的前提下,盘活财政资金使用,确保土地整治项目成效。
  此外,关于调整不可预见费和业主管理费费率问题,我部将商财政部进一步加强调研,充分了解地方政府、项目实施单位以及群众的意见,完善预算定额标准等相关政策,以更好地发挥土地整治资金效益。
  二、 关于建立“建、用、管"一体的土地整治项目后期运行管护机制问题
  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3号)规定,“鼓励各地积极探索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实施方式,在强化政府主导和完善制度、明确责任、监管到位的前提下,优化、简化项目申报和前期工作程序。有条件的地方,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探索‘以补代投,以补促建’,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依据土地整治规划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同时,国土资发〔2012〕63号文件规定,“对确需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的,要严格履行程序,并把施工单位能否安排当地农民参与工程项目实施作为综合评标条件之一。"因此,地方政府可依照国土资发〔2012〕63号文件相关规定和要求,积极探索适合当地的土地整治新模式,明确高标准基本农田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对已建成和新建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及时划界、设立标志、上图入库,实行永久保护;在“建、用、管"各个阶段突出乡村经济集体、农业合作社、农户以及土地流转企业等土地使用者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土地使用者的首创精神,依法推进土地整治工作,保障土地使用者在“建、用、管"各个阶段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切实做到整治前群众自愿、整治中群众参与、整治后群众满意,不断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从而形成“建、用、管"一体的土地整治项目后期运行管护机制。
  下一步,我部将对各地的土地整治项目后期运行管护机制情况展开调研,总结地方先进经验,充分了解现状、存在问题、地方实际需求和土地使用者的迫切愿望,进一步发挥土地整治对农业发展、粮食安全和耕地保护的支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