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
2022年第28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
认证机构资质审批 “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
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深化 “放管服”改革,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按照 国务院 部署 要求, 现 就 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 “证照分离”改革 有关事项 公告如下:
一、 认证机构资质审批 “证照分离”改革措施
(一)实施分类管理
认证机构资质审批 实施分类管理, 分为高风险领域和低风险领域。申请从事 国家统一推行的认证项目的 认证业务,实行优化审批服务;申请从事 其他领域 的认证业务, 申请人自愿选择 告知承诺 或 优化审批服务。 详见《实行告知承诺及优化审批服务的认证领域目录》(附件 1 ) 。
(二)简化材料 ,压缩时限
按照可量化、可操作的原则,进一步细化审批条件,精简审批 材料,提高透明度 和可预期性。 详见 《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条件及材料要求》 (附件 2 ) 。
对优化审批服务的申请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 起 20 个工作日内 作出许可决定。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申请事项,在材料齐全且承诺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三)实施现场核查
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 2020 〕 42 号 ) 要求,制定 《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告知承诺管理规定》( 详见 附件 3 ) 。加强对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后履行承诺的现场核查。对核查中发现的未履行承诺和不实承诺问题, 依法依规 处理 。
二、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一 )全面 实施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将 “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 作为认证监管的基本手段。根据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制定差异化监管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强化抽查检查结果的公开。
( 二 ) 强化 认证行业信用 监管
推进各类检查结果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共享,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依规对违法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强化失信约束,健全严重违法违规机构和人员行业禁入制度。完善认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和 信用 修复机制。
( 三 ) 加强 认证风险监测和预警 追溯 机制
运用信息化和大数据手段对认证关键环节进行风险监测, 积极 探索智慧监管 方式 , 深入推进 “互联网+监管”。依法依规做好风险处置 工作 ,及时发布认证风险预警 和风险追溯 结果,确保不出现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三、 其他事项
(一)根据相关法规规章的修订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国内外认证行业发展情况,市场监管总局适时调整 实行告知承诺及优化审批服务的认证领域目录及相应的审批条件细化要求 并进行公布。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 实施 。 《国家认监委关于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的公告》(认监委 2016 年第 24 号公告)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 “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 2020 年第 7 号公 告)同时废止。
(三)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受理的认证机构资质申请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附件: 1. 实行告知承诺及优化审批服务的认证领域目录
2. 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条件及材料要求
3. 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告知承诺管理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
2022 年8 月 6 日
附件 1
实行告知承诺及优化审批服务的认证领域目录
| 认证 类别 |
认证领域 |
审批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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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 认证 |
01 农林(牧)渔;中药 |
告知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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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矿和矿物;电力、可燃气和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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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加工食品、饮料和烟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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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 纺织品、服装和皮革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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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 木材和木制品;纸浆、纸和纸制品,印刷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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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 化工类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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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 建材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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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 家具;其他未分类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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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 废旧物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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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金属材料及金属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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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机械设备及零部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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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电子设备及零部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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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电动机、发电机、发电成套设备和变压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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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配电和控制设备及其零件;绝缘电线和电缆;光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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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蓄电池、原电池、原电池组和其他电池及其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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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白炽灯泡或放电灯、弧光灯及其附件;照明设备及其附件;其他电气设备及其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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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仪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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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陆地交通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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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水路交通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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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航空航天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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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GB7635.2 中涉及产品形成过程的不可运输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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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 认证 |
01 无形资产和土地服务 |
告知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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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建筑工程和建筑物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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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批发业和零售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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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 住宿服务;食品和饮料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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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 运输服务(陆路运输服务、水运服务、空运服务、支持性和辅助运输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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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 邮政和速递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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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 电力分配服务;通过主要管道的燃气和水分分配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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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 金融中介、保险和辅助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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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 不动产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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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不配备操作员的租赁或出租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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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科学研究服务(研究和开发服务;专业、科学和技术服务;其他专业、科学和技术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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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电信服务;信息检索和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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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支持性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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