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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区别对待耕地“非粮化”和“非农化”保障我国粮食“立足自给”的提案复文摘要


  一、 关于“从严划定永久基本农田"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并实行特殊保护"的部署要求,我部会同农业部联合开展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明确要求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2014年度土地变更调查、耕地质量等别调查与评价、耕地地球化学调查、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土地整治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成果,按照城镇由大到小、空间由近及远、耕地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由高到低的顺序,将重点地区、重点部位优先保护类和安全利用类耕地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将受重度污染的严格控制类耕地及其他质量低下耕地按照质量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划出,提升耕地质量,保证农业生产环境安全。通过两部密切配合、部省联动、上下协作,106个重点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论证审核工作提前1个月完成,新划永久基本农田面积560.39万亩,划定后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达到1883万亩,平均保护比例由原来的43%提高到61%。在重点城市带动下,全国已有248个市级城市、1997个县级城市完成了论证审核和任务核定工作。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农业部继续做好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督促各省(区、市)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0号)要求,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上图入库、落地到户,认真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验收工作,从严管控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加大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力度,建立完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激励机制,切实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并实行特殊保护"任务顺利完成。
  二、 关于“区别对待耕地和基本农田‘非粮化’问题"
  耕地“非粮化"可以理解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由原来种粮食调整为种经济作物、发展林果、养殖业等。国家支持在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前提下,农民自发根据市场导向,因地、因市制宜地进行农业生产结构调整,但底线是不能破坏耕作层,禁止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同时,我部与相关部门共同努力,采取措施提高农民的种粮积极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一是建立完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激励机制,与整合有关涉农补贴政策、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相衔接,与生态补偿机制联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耕地保护基金,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管护、改良和建设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进行补贴,调动广大农民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积极性。二是加大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力度。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整合涉农资金,吸引社会投资,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整备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整治。全面推行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将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加大土壤改良、地力培肥与治理修复力度,不断提高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三是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使用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倾斜,对促进粮食主产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高耕地质量、增加农民收入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供了重要物质基础。2012-2015年,中央财政共下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930亿元,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建设补助资金288亿元。
  三、 关于“严格控制耕地和基本农田‘非农化’问题"
  我部历来重视耕地和基本农田“非农化"问题,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控制农用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对于经批准建设占用耕地的,必须依法按照占一补一、占优补优的原则,补充与被占用耕地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一是从严管控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严格项目选址,非农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少占或不占耕地,特别是严格限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坚决防止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化"。确需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补充、补划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二是切实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强化地方各级政府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主体责任,严格考核审计,坚持党政同责,严肃执法监督,对违法违规占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要严厉查处、重典问责。
  目前,我部正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要求,部署开展征地制度改革试点。试点任务之一就是探索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建设项目不属于公共利益的,不得动用土地征收权,逐步缩小土地征收范围。针对当前农民违法占用承包地建房问题比较突出的问题,我部正在按照中央部署开展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充分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防止违法占用耕地现象发生。试点过程中,我们将适时总结试点经验,为政策制定和法律修改提供意见建议。
  四、 关于“对耕地的实际用途进行清查"
  根据国家林业局2008—2014年连续7年对前一轮还林开展的阶段验收结果,前一轮退耕还林基本符合工程实施的地类要求。对新一轮退耕还林,按照2014年发展改革委等5部委下发的《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西部〔2014〕1772号)规定,新一轮退耕对象为25度以上陡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和部分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要将退耕范围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做到实地与图上一致。不得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规模,不得将基本农田、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耕地、坡改梯耕地、上一轮退耕还林已退耕耕地纳入退耕范围。财政部2015年下发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通知》(财农〔2015〕258号),允许将退耕还林还草的陡坡耕地基本农田调整为非基本农田,并认真研究在陡坡耕地梯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以及严重污染耕地退耕还林还草的需求。国家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统一部署、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县级自查、省级复查和国家级核查验收,对不符合新一轮退耕还林的地类,不允许纳入退耕还林范围;对符合工程规定的地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权变更登记。在监测考核方面,国家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退耕还林还草监测考核办法,对各省退耕还林还草合格率、保存率进行验收,依据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对是否落实到应退耕地开展监测考核。
  五、 关于“完善准入与监控制度,建立以家庭农场为主体的农地流转新机制"
  目前,全国农村土地流转面积已超过承包地总面积的30%,农村土地有序流转、适度规模经营取得积极进展,一些适应市场需求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运而生,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断涌现。近年来,农业部和有关部门为全力支持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在我国,家庭农场作为新生事物还处在发展的起步阶段,当前主要是鼓励和支持发展,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逐步规范。2014年专门出台了《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通过各种措施贯彻落实《指导意见》。一是通过新闻发布会、中央主要媒体刊发消息、评论、专题文章等方式,及时向新闻媒体宣传了农业部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措施,营造良好氛围。二是开展家庭农场发展情况全面统计和重点监测。2013年起,农业部启动了家庭农场发展情况全面统计。2014年起,农业部开展了家庭农场典型监测,从全国30个省(区、市)选择3000多户家庭农场,对其生产经营情况开展跟踪监测。三是开展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加强家庭农场经营管理人才储备。农业部将家庭农场经营者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阳光工程"等培育计划。自2015年起联合教育部、团中央启动实施“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计划",每年选择1万名18-45岁的现代青年农民,将他们培育成青年农场主,为现代农业注入新鲜血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