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印发《H2018减免税管理系统填制规范》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海关减免税申请及审核确认,提升减免税管理质量,关税征管司研究制定了《H2018减免税管理系统填制规范》。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H2018减免税管理系统填制规范
2.附表1:减免税申请人种类代码表
3.附表2:项目主管部门代码表
4.附表3:项目性质代码表
5.附表4:政策依据对照表
关税司
2022年11月7日
附件1
H2018减免税管理系统填制规范
第一部分 减免税申请填制规范
一、 减免税申请人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的中文名称、海关注册编码(无海关注册编码的无需填报)、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 减免税申请人种类/代码
本栏目填报减免税申请人的种类及代码,由3位数字和1位小写英文字母组成,表示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项下的不同享惠主体类型(详见附表1)。
三、 减免税申请人市场主体类型/代码
本栏目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类型进行填报,未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减免税申请人无需填报。
四、 收发货人
本栏目填报在海关备案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包括协议或订单)的中国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海关注册编码、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一)进出口货物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非同一企业的,填报执行合同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并在商品信息备注栏注明“委托某进出口企业进口”,同时注明被委托企业的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未签订进出口贸易合同(包括协议或订单)的,本栏目无需填报。
五、 受委托人
本栏目填报接受减免税申请人委托,代其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的单位名称、海关注册编码、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六、 减免税申请人所在地
减免税申请人为企业法人的,本栏目填报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地;减免税申请人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国家机关等非企业法人组织的,本栏目填报其住所地;减免税申请人为投资项目单位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本栏目填报其办理营业登记地。
七、 是否已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
本栏目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需要递交已经递交”、“需要递交暂未递交”和“无需报告”进行填报。按照相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减免税货物办结进口放行手续后,海关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后续监管的,以及上年度没有减免税货物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本栏目填报“无需报告”。
八、 征免性质/代码
本栏目按海关规定的《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及代码。
九、 项目信息编号
取得《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的鼓励类投资项目,本栏目填报《确认书》中列明的项目统一编号。
取得其他相关文件的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项目信息编号由主管海关确定,编号构成为:1-4位代表省级项目主管部门代码,5-8位代表办理减免税年份,9-12位代表主管海关代码,13-15位代表办业务顺序号。
取得《适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确认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的内资限上鼓励类项目,项目信息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编号构成为:1-4位代表项目审批部门代码(统一填写为A003),5-8位代表办理减免税年份,9-12位代表主管海关代码,13-15位代表顺序号。
其他减免税项目的项目信息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编号构成为:1-4位代表主管海关代码,5-8位代表办理减免税年份,9-11位代表征免性质,12-15位代表顺序号。
十、 注册资本
本栏目填写减免税申请人的注册资本及币制,根据规定无需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减免税申请人无需填报。
十一、 项目名称
鼓励类投资项目,本栏目填报《确认书》、《通知单》或其他相关文件列明的项目名称或项目内容。
自有资金项目,本栏目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的项目内容。其中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以下简称《更新设备证明》)的,本栏目填报“原有设备进行更新或维修”;取得《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以下简称《技改证明》)的,本栏目填报《技改证明》列明的项目内容。
重大技术装备项目,本栏目填报经主管部门认定的《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企业和项目业主名单》(以下简称《享受政策名单》)中相应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名称。
科技重大专项项目,本栏目填报《进口物资确认函》中项目(课题)名称。
其他项目填报对应的征免性质简称。
十二、 项目主管部门/代码
鼓励类投资项目和自有资金项目,本栏目填报4位项目主管部门及代码,由1位英文字母和3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字母A代表限上审批部门,字母B代表限下审批部门中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字母C代表限下审批部门中的省级人民政府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其中C1代表地方发展改革部门,C2 代表地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C3代表地方商务部门。(详见附表2)
其他项目无需填报。
十三、 项目性质/代码
鼓励类投资项目,本栏目填报《确认书》、《通知单》或其他相关文件列明的项目性质及代码。
自有资金项目,本栏目填报“外资项目内资商品/N”。(详见附表3)
其他项目无需填报。
十四、 项目批文号
鼓励类投资项目,本栏目填报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编号。
自有资金项目,取得《更新设备证明》的,本栏目填报《更新设备证明》的编号;取得《技改证明》的,本栏目填报项目备案、核准或者审批的文件编号。
科技重大专项,本栏目填报《进口物资确认函》的编号。
其他项目无需填报。
十五、 产业政策条目/代码
鼓励类投资项目,本栏目填报《确认书》、《通知单》或其他相关文件列明的产业政策条目及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