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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农村集体征地留用地政策保障失地农民生活的提案复文摘要


  土地是农民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征地时不仅要给予农民合理补偿,还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安置方式,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征地安置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一些地方征地时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多种安置途径,妥善解决农民失地后的生产生活和长远发展问题。其中,海南、广东、杭州、南宁等省份和城市征地时为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留有一定数量和比例的建设用地,由被征地农民集体和农民自主开发经营,以获取长期稳定的收益,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从各地实践情况看,由于留用地方式缺乏法律规定,各地在留用地的适用范围、数量比例、留地性质、供地方式、土地开发利用方式等方面各有不同,需要合理引导和规范。2010年,我部在下发的《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中对留用地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征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留地安置方式,但要加强引导和管理。留用地应安排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并征为国有;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要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防止因留地安置扩大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留用地开发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关规定要求。实行留用地安置的地区,当地政府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确保留用地的安排规范有序,开发利用科学合理。"

  留地安置虽是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的有效手段之一,但在实际落实中也遇到一些困难。正如您在建议中所分析的,由于“建设用地规模不断扩张,用地需求量的增加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生较大的矛盾冲突",“导致留用地的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指标非常有限,难以及时落实"。如广东省佛山市反映,经过10余年的留地安置,佛山已经面临无地可留的局面。也有的地方针对留地落实难问题,采取了留物业的方式,既可以保障农民有长期稳定的物业收益,也可以有效减少建设用地规模的增加。

  目前,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改革土地管理制度特别是征地制度的有关精神和要求,我部会同有关部门正在积极开展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其中,试点探索留地留物业在内的多途径安置方式是试点的重要内容。通过试点实践和经验总结,将从征地范围、补偿、安置等多方面改革征地制度,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同时,积极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土地管理法》修订工作,配套出台集体土地征收条例,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有利于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新型征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