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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工作的通知

  交办规划〔 2022 〕 3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财政厅(局):
  为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支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的通知》(财建〔 2022 〕 219 号, 以下 简称《通知》)组织 实施 工作, 不断完善综合货运枢纽体系、推动加快构建现代化高质量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方案编制
  城市 ( 群 ) 应按照《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三年实施方案编制提纲》(附件 1 )要求编制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立足于产业链供应链保通保畅,聚焦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主骨架 重要节点 建设, 联网补网强链, 结合区域发展实际 ,合理选择 综合货运枢纽类型 进行编制。 编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现状及工作基础、工作目标、工作内容、组织保障等。多个城市 联合编制实施方案时 ,应突出说明城市间综合货运枢纽体系 协同互补、 共建共享共用以及跨区域一体化运行等情况。
  实施方案提出的基础设施及装备硬联通、规则标准及服务软联通、运营机制一体化等目标任务要体现示范性、先进性、适用性,相关技术要求见 《 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技术指引(暂行) 》( 附件 2 )。
  实施方案应合理设置绩效目标,根据发展实际和需求,做好年度目标任务分解 。按照轻重缓急、突出目标导向, 在城市间(如涉及多个城市)、项目间科学 提出 奖补资金 分配和使用方案 。
  二、 申报 程序
  (一)城市(群)申请。 城市应于每年 1 月底前向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报送实施方案。该项政策实施第一年,应于 7 月底前报送。(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报送实施方案,其他相关事项依此办理)
  以城市群形式申请,应自行确定牵头城市,向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跨省 份 联合申请,应同时向 各 城市所在地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城市群中的城市应为国家综合交通枢纽城市,且通过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主骨架连接。 鼓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城市联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
  组合型国家综合交通枢纽应由各城市联合向所在地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财政部门 提出申请 ,原则上枢纽名称 中 排序第一位的为牵头城市。跨省 份 联合申请,应同时向 各 城市所在地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城市群申报形式包括省内 2 个(含)以上城市的组合或跨省 2 个(含)以上城市的组合,申报城市应符合《通知》明确的支持范围。
  (二)省级申报。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对本辖区城市 (群) 编制的实施方案进行初步 审核后 ,按照《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工作申报函( 模板 )》 (附件 3 )有关要求形成申报函,于每年 2 月底前 报 送交通运输部、财政部。跨省份联合申报,应由一个省份牵头。政策实施第一年,原则上应于 7 月底前完成申报。 计划单列市与省内其他城市联合的,应由省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申报。
  各省份每年度择优推荐不超过 1 个城市和 1 个省内城市群报送 交通运输部、财政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均视为 1 个城市,计划单列市单独申报不占本省 推荐 名额,跨省联合申报(每年限 1 个城市群)不占相关省份 推荐 名额。纳入支持的城市不能重复申报。组合型国家综合交通枢纽城市 (以《现代综合交通枢纽体系“十四五”发展规划》专栏 1 明确的为准)视为 1 个城市 , 1 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城市联合兵团申报的视为 1 个城市。
  各省 份 应按时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 报送 申请函及相关材料,纸质材料各 5 份和电子版各 1 份(光盘刻录)。
  三、 初步审核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财政部门应 先就 城市(群) 是否满足申报条件 进行合规性审核 和初步打分(满分 20 分)。打分项见 《 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 实施方案评分表》 (附件 4 )。
  跨省 份 联合申请,应由牵头城市所在地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财政部门,会同其他城市所在地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财政部门进行审核。
  交通运输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省级合规性审核和初步打分进行复核。
  四、 专家评审
  (一)方案评审。 交通运输部将 会同 有关部门建立专家库。专家职责包括 但不限于 : 对实施方案提出评审意见和修改建议、配合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在方案实施过程中提出改进意见建议。
  交通运输部将于每年 3 月底前(政策实施的第一年为 8 月底前)组织专家开展竞争性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和修改建议。评审重点 包括 地方工作基础、工作目标、工作内容、组织保障以及现场答辩情况(可灵活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等方面。
  ( 二 )投资额 审核 。 评审专家主要依据重点项目清单审核投资额,提出城市(群)奖补资金额度建议。投资额审核范围不包括征地拆迁、房地产开发、楼堂馆所建设以及不满足要求的物流园区建设。其他高等级公路、铁路主干线、航空机场等通道干线及基础设施建设,邮政快递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货物尾程配送、邮政快递末端配送等物流微循环建设相关项目,目前已有资金支持渠道的按既有渠道和方式安排,不作为审核投资额的内容。已享受过中央预算内资金、车购税资金等中央资金补助的项目不纳入审核投资额,这类项目不再重复享受奖补资金。审核的投资额应是重点项目清单在实施期内的新增投资额。
  五、 评审结果
  根据 专家评审 情况 ,在统筹考虑区域 分布 、类型平衡等因素基础上 ,交通运输部商财政部 提出 建议纳入 年度支持的城市(群)名单, 在两部门 政府网站公示 7 个工作日后 ,由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共同 发布。
  交通运输部将实施方案评审意见和修改建议反馈相关城市人民政府和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抄送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 纳入年度支持 范围 的城市(群),应在交通运输部提出修改意见后 10 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实施方案,并经各城市所在地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和财政部门审核盖章后联合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报备,同步通过车辆购置税资金现有考核数据支撑系统 (简称系统) 报送。
  各城市 应 在年度支持的城市(群)名单发布后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各城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实施方案主体内容(原则上控制在 800 字 左右 )。
  六、 绩效评价
  (一)省级评价。 各相关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财政部门 应 于每年 3 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工作的绩效评价,书面报送交通运输部、财政部。 涉及多个城市的,由牵头城市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其他城市所在地相关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形成一张绩效评价表, 书面报送交通运输部、财政部。评价 包括 组织保障、资金管理、运输能力、运输服务、运营机制、综合效率、综合效益等内容, 对于投资完成额要加强重点跟踪,由城市提供项目批复文件、采购合同等有效证明材料。 评价内容见 《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 工作 绩效评价表 (省级) 》 (附件 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