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关于下达2023年气象行业标准制定计划的通知
北京、天津、内蒙古、山东、安徽、青海、宁夏等省(区、市)气象局,气象中心、卫星中心、信息中心、数值预报中心、探测中心、公共服务中心、气科院、人影中心、发展规划院,气象领域各标委会:
经研究,现下达2023年气象行业标准制定计划(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高质量完成标准制定任务
为进一步强化气象行业标准的权威性和约束力,根据标准体系和实际工作需要,2023年度标准制定计划项目均为 “ 约束类标准 ” 。请各标准项目主管单位和负责起草单位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督促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 “ 约束类标准 ” 的制定流程,在标准项目主管职能司的指导下,加强调研论证和验证测试,广泛征求意见,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协调性、适用性。
标准制定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项目主管单位的年度目标考核,同时对负责起草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记录。
二、 严格经费管理和使用
标准项目主管单位要加强对标准制修订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监督,严格执行经费管理规定,按计划推进经费执行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 其他要求
各专业领域标委会要严格按照气象标准化工作程序和项目计划,及时组织做好标准项目的征求意见、审查和报批等工作,加强技术指导和把关,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标准制定;需要调整标准项目名称、内容、主要起草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延长项目周期等事项的,负责起草单位应通过 “ 气象标准制修订管理系统 ” 提交申请,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不得自行调整。
上述30项 “ 约束类标准 ” 应于2024年12月底前完成报批。
附件:2023年气象行业标准制定计划项目汇总表
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