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军地共同加强部队训练场未爆弹药安全风险防控的意见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联合印发《关于军地共同加强部队训练场未爆弹药安全风险防控的意见》(军训〔2022〕181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对加强部队训练场安全管控总体工作要求、依法打击挖捡买卖训练场未爆弹药和炮弹残片违法犯罪行为、共同做好教育引导和配合协调工作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意见》指出,要加强训练场安全管控,建强安防手段,抓好警戒巡查,严防无关人员擅闯误入。要依据军事设施保护法加强训练场保护,强化重点行业管理,畅通军地监督渠道,形成军地联防联控合力。要联合宣传安全常识,做深做实普法教育,加强安全提示引导。要着眼常态长效防控,建立健全议事协调、评先创优、报告奖励、资源回收机制。
《意见》强调,未经相关军事机关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挖捡、收存、运输和处置训练场未爆弹药,不得私自占有训练场炮弹残片。军地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清理清查,严厉打击非法进入训练场、破坏训练场设施、挖捡买卖未爆弹药和炮弹残片等行为,依法加强部队训练场未爆弹药安全风险防控,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意见》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要求,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解决部队训练场未爆弹药安全风险防控问题。《意见》严格依照刑法规定,对于非法进入训练场、不听制止或者破坏训练场围墙、围网等周界防护设施行为,挖捡、非法买卖未爆弹药或者非法买卖未爆弹药拆解的炮弹引信、火炸药行为,非法进入训练场挖捡炮弹残片,敲击、拆解未爆弹药引发爆炸行为,以及窝藏、转移、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非法拆解的未爆弹药或者非法挖捡的炮弹残片及其所产生收益行为的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意见》同时明确,有非法挖捡买卖行为,经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上交未爆弹药、炮弹残片或者销售炮弹残片违法所得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违法犯罪人实行区别对待,确保罚当其罪。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调研,确保《意见》规定落到实处。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严格依照刑法和有关规定,准确把握案件办理政策要求,坚持从严惩处总体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治挖捡买卖训练场未爆弹药、炮弹残片违法犯罪,针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发司法建议,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适时公开发布典型案例,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安全意识,切实维护部队训练场秩序,确保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军训〔2022〕181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商务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
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
关于军地共同加强部队训练场
未爆弹药安全风险防控的意见
近年来,无关人员擅自进入部队实射实投实爆(以下简称“三实”)训练场挖捡倒卖炮弹残片、拆解未爆弹药导致事故多发,严重干扰战备训练,危害公共安全。为维护部队战备训练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军地共同加强部队训练场未爆弹药安全风险防控提出如下意见。
一、 加强训练场安全管控
(一)规范场地使用。 各类“三实”训练场应当固定划设落弹区并在周界作出明显标识,作为危险区域严格授权使用,严格管控措施,严防无关人员擅闯误入。组训单位不得随意调整落弹区位置,不得超出落弹区承载能力组织“三实”作业。
(二)实施场地封围。 军产训练场和长期租用场地要按照能封即封、可围尽围要求,建设围墙、铁丝网、阻绝壕等周界防护设施,实现全域封闭,并依照军事设施保护法划设军事禁区或者军事管理区。对于确实难以完全封围的未确权场地、短期租用场地以及存在争议场地,由训练场管理单位提出需求,驻地国防动员委员会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封围落弹区和其他危险区域为首要,依法划设临时军事禁区或者临时军事管理区。
(三)建强安防手段。 各类训练场要强化先进技术应用,推进视频监控、雷达探测、电子围栏、无人机巡拍等物防技防手段建设,提高安全管理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增强对擅入人员和车辆识别跟踪、喊话报警、提醒劝离等全时全域管控能力。
(四)抓好警戒巡查。 训练场管理单位要定期检查场地设施、周界防护和落弹区情况,堵塞安全管理漏洞。组训单位组织“三实”作业期间必须全时警戒、每日巡查,在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民兵队伍应当协助部队做好外围警戒巡查工作。
二、 清除未爆弹药安全隐患
(五)压实搜排爆责任。 组训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未爆弹药“谁产生谁搜排”“即打即搜即排”要求,“三实”作业结束后第一时间对落弹区进行拉网式搜排,消除安全隐患,搜排工作完成前不得撤收警戒力量。大型训练基地负责历史遗留未爆弹药和部队撤收后发现的零星未爆弹药处置,利用部队轮换、演训休整等时机,每年对落弹区及其周边实施至少一次全面搜排,尤其要加强未完全封围训练场的未爆弹药等危险品清理,防止人员误踩误触、挖捡挪动引发事故;各军兵种指定专业力量协助。
(六)提高搜排爆能力。 军队各级装备主管部门会同训练主管部门开展实弹射击全程化监控、智能化分析和无人化排爆技术研究,为部队配备先进搜排爆装备,提升工作效率和安全性。组训单位加强专业化搜排爆队伍建设,训练场管理单位加强专兼职搜排爆队伍建设,依托院校和军地专业机构,定期组织所属人员参加搜排爆培训和岗位技能考核,配备相关装备器材和火工品,提高未爆弹药搜排处置能力。支持部队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依托有资质的地方力量承担训练场未爆弹药搜排任务。
(七)加强搜排爆检查督导。 训练场管理单位负责监督检查组训单位搜排爆工作,因搜排爆不彻底发生事故,训练场管理单位承担监督责任。组训单位进驻训练场后要及时对落弹区及其周边实施检验性排查。各级军事机关将未爆弹药清除工作纳入军事训练监察和安全检查,严肃查纠制度不落实、监督不到位等问题。
三、 形成军地联防联控合力
(八)加强训练场保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军事设施保护法,会同有关军事机关制定具体措施,依法对训练场及其设施实施保护;推动解决军产训练场内群众滞留问题,为部队封围场地、安全组织练兵备战创造条件。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按职责协助部队保护训练场不遭侵占、破坏和危害,及时依法查纠场内违规放牧、种植养殖、盖房建坟、采砂取土等问题。地方政府会同属地部队加快推进训练场军用土地确权,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做好协调配合。
(九)强化重点行业管理。 各级公安、商务、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加强废旧金属收购经营的行业监管、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管理和市场内的监督管理,乡镇(街道)等基层组织落实属地责任,及时查纠违法收售行为,督导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在醒目位置张贴禁止收售未爆弹药、炮弹残片标识和举报电话。军事禁区周边非法设立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应当依法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