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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667号建议的答复

  代表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升基层医疗服务水平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 工作现状和进展状况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乡村医生的功能定位、教育培训、收入待遇、养老等作出相应规定。近年来,我委按照中央决策部署,不断优化村医培养培训,持续提高村医收入、养老等保障水平,村医队伍规模保持稳定,结构进一步优化,能力稳步提升。截至2021年底,全国共有村医114.7万人,其中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47.5万人。
  二、 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提高村医待遇。近年来,各地各部门积极采取措施,推动解决村医待遇和社会保障问题。收入待遇方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逐年提高,人均补助标准从2009年的15元增加到2022年的84元,村医从中获得的补助经费也随之提高。基本药物补助分配继续向村医倾斜,基本药物人均补助标准从2011年的5元增加到2021年的10元。养老保障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完善乡村医生的养老政策。目前在岗村医可以按照规定根据不同身份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于老年离岗村医,多数地方采用发放定额补助或根据服务年限给予年资补助的方式提高养老待遇。医疗保障方面,国家医疗保险体系不断完善,村医可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2019年以来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覆盖率稳定在95%以上,包括村医在内的各类人群均已被纳入基本医保的保障范围之内。
  (二)关于加强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为村卫生室配备或更新诊疗设备、实施维修改造,可推动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服务效率的提升。2014年6月,我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重点对村卫生室的功能任务、机构设置与审批、人员配备与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保障措施进行规范。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在机构设置规划与建设、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业务、药械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2019—2021年,我委积极协调中央财政共安排68.4亿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国家贫困县和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乡村两级临床服务能力提升项目。
  (三)关于落实医共体建设、推动医疗资源下沉。为全面推进分级诊疗,提升县域医疗服务能力,国家大力推进县域医共体建设。2019年我委会同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制定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评判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明确了责任共同体、管理共同体、服务共同体、利益共同体4个维度11项评判标准。各地依据标准通过向下派遣专家、专科共建、业务指导、建立联合病房等,把先进医疗技术带下去,逐步扭转县乡层级断裂、服务脱节的问题,实现“强基层"。同时,通过明确诊疗目录、优化床位使用、制定双向转诊指南等,将恢复期、慢性病、康复患者转移到基层机构,实现错位发展,牵头机构、基层机构、患者“三方共赢"。
  (四)关于村医纳入编制管理。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意见》,明确规定对经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合格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助理全科医生,可实行“乡管村用"(乡镇卫生院聘用管理、村卫生室使用)。2020年甘肃省出台《乡村医生管理办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在村卫生室(所)连续执业10年以上,年龄45周岁以下,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且群众反映好的村医,通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形式选拔录用,纳入编制管理。广东、上海、湖北、江苏、河南等地区也采取多种模式将村医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内管理。
  (五)关于放宽基层医疗机构用药标准。《关于规范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各地要为病情稳定、依从性较好的签约慢性病患者优先提供长期处方服务,原则上可开具4—8周长期处方。同时,要求各地根据签约患者实际需求,适当放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目录,与上级医院形成有效衔接,加强区域内医疗机构信息整合,逐步实现签约居民健康数据共建共享,完善双向转诊机制,助推分级诊疗。
  三、 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计划
  我委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协调有关部门逐步完善村医队伍建设政策。严格落实村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药物补助和一般诊疗费等各项补助。指导地方落实责任,加大对乡村医疗卫生体系投入保障力度,持续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壮大乡村人才队伍,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进一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