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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2年度海洋伏季休渔执法典型案例的通报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渔业厅(局、委):
  为强化伏季休渔监管,今年沿海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扎实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有力维护了伏季休渔秩序。 据统计,伏季休渔期间沿海各地累计查办 涉渔违法违规 案件 8690 起 、移送司法案件 522 起 、移送涉嫌犯罪人员 1157 名,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 6339 艘、非法网具 25.4 万张 ( 顶 ) , 取得了 积极成效 。为 充分 发挥典型案例的 示范指引 作用,现从沿海各地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查处的案件中,选取1 3 起典型案例 通报如下。
  一、违反禁渔期规定非法捕捞、收购、转载渔获物
  (一)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查处“粤某渔30058”“浙某渔运88237”等船违反禁渔期规定非法捕捞、收购、转载渔获物案
  2022年9月9日,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调集直属支队及舟山、岱山、洞头、瑞安等地执法机构,在浙南、浙北海域及渔港码头查扣“粤某渔30058”等7艘捕捞渔船及“浙某渔运88237”等3艘渔运船,现场查获渔获物4.3万余箱,共约761吨,涉案人员85 名 。经查,“粤某渔30058”等船在禁渔期从事拖网作业,渔获物数量巨大,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浙某渔运88237”等船未取得捕捞辅助船许可证,收购、转载非法捕捞渔获物,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执法 机构 作出没收渔获物及 渔 具的行政处罚决定后,依法将案件移 送 司法机关处理,涉案人员均已被刑事拘留。
  (二)山东省荣成市海洋发展局查处李某涛在禁渔期内转载无合法来源渔获物案
  2022年7月1 0 日,山东省荣成市海洋发展局联合公安机关开展巡查,在荣成市体育场东门南路段发现 有人员正在向 一辆小型货车 上 装载冰块 。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车上 载 有成筐新鲜螃蟹861.85千克。根据《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执法 机构 对驾驶人李某涛明知涉案渔获物无合法来源仍予以转载的行为,作出没收渔获物(以拍卖方式先行处置)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使用禁用渔具进行非法捕捞
  (三)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查处“浙某渔休87001”等3艘休闲渔船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案
  2022年5月18日,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在该县西湾近岸海域巡查,发现“浙某渔休87001”等3艘休闲渔船使用显著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进行拖网作业,现场查获少量渔获物。经查,涉案船舶在伏季休渔期间,以每人每天200——400元的价格雇佣他人冒充游客,以休闲渔业为名从事非法捕捞活动。当事船舶在禁渔期使用禁用 渔具 从事捕捞活动,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执法 机构 依法将案件移 送 公安机关调查处理,15名涉案人员已被刑事拘留。
  (四)福建省海洋与渔业 执法 总队特勤执法支队查处池某华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案
  2022年8月2日,根据举报 线索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 执法 总队特勤执法支队牵头部署并联合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在闽江口壶江岛码头附近海域查获1艘涉渔船舶,船上装载拖曳水冲齿耙耙刺渔具1套,以及螃蟹、贝类等新鲜渔获物70余千克。经查,当事人池某华在禁渔期使用禁用 渔具 从事捕捞活动,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等法律、司法解释,执法机 构 将案件移 送 海警 机构 调查处理。
  (五)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渔政监督大队查处葛某付等人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案
  2022年7月8日, 根据 举报 线索 ,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渔政监督大队联合海警机构在启东市茅家港海域查获葛某付等7人乘小筏子从事捕捞活动,现场发现梭子蟹、海蜇、虾蛄、杂鱼等渔获物188.5千克。经查,其中6人在禁渔期使用禁用 渔具 地笼网 从事捕捞活动 ,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等法律、司法解释,执法 机构 将其移送海警机构调查处理。对在禁渔期使用刺网无证捕捞的另一当事人,执法 机构 作出没收渔获物并罚款3000元的 行政 处罚决定。
  三、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资源方法进行非法捕捞
  (六)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海洋综合执法大队查处金某贡使用电鱼方法非法捕捞案
  2022年5月17日,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海洋综合执法大队在乐民镇芋头村对开海面巡查时,查获金某贡使用单船桁杆拖网带电作业,现场发现拖网渔具1副,电鱼工具1套,花虾约12.8千克。经查,当事船舶未持有捕捞许可证。金某贡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方法从事捕捞 活动 ,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等法律、司法解释,执法 机构 将案件移送海警机构调查处理。
  四、驾驶涉渔“三无”船舶、快艇、游艇等 进行 非法捕捞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林某明驾驶涉渔“三无”船舶非法捕捞案
  2022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农业农村局在乌雷海域巡查时,发现林某明驾驶涉渔“三无”船舶使用 禁用渔具 地笼网从事捕捞活动,当场查获麻虾14.1千克。当事人在禁渔期使用禁用 渔具 从事捕捞活动,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执法 机构 依法启动行刑衔接程序。海警机构认定当事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规定, 执法机构 作出没收涉案船舶及非法渔获物的行政处罚决定。
  (八)江苏省盐城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李某祥驾驶涉渔“三无”船舶非法捕捞案
  2022年6月2 1 日,江苏省盐城市农业农村局查获一艘船名号标写为“灌某渔运03999”的船舶,现场发现梭子蟹15千克、流刺网50条。当事人李某祥无法提供船舶证书。经查,当事船舶为私下购买的乡镇船舶, 其 船舶证书均已 在 签订拆解协议 后 注销,属于涉渔“三无”船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等法律、司法解释, 执法机构 作出没收涉案船舶及渔具、渔获物并罚款8万元的 行政 处罚决定。
  (九)上海市金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查处冯某明、冯某亮 驾驶快艇并 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案
  2022年8月2 1 日, 上海市 金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与公安机关开展联合执法,在东海海域查获冯某明和冯某亮驾驶无船名 船 号、无船舶证书 、 无船籍港 的 大马力快艇,使用 禁用渔具 地笼网非法捕捞青蟹9.3千克。当事人在禁渔期使用禁用 渔具 从事捕捞 活动 ,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司法解释, 执法机构 将案 件 移 送 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