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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设备进网复查换登质量体系审核办法

  通信设备进网复查换登质量体系审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原邮电部[1995]32号文关于《通信设备进网质量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了对获得通信设备进网质量认证证书的产品,有效地实施复查换证质量体系检查,依据国家标准GB/T19002-1994 idt ISO 9002:1994《质量体系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并结合我国通信设备生产企业质量管理的现有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质量体系审核的程序和评定方法,适用于通信设备进网复查换证质量体系现场检查。企业也可以参照本办法进行自查。
  第三条 本办法由原邮电部科学技术司确认的质量体系审核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审核程序

  第四条 组建审核组
  审核组一般由2~4人组成。审核组人员主要由国家注册的审核员或经原邮电部培训考试合格的审核员组成,审核组中至少有1名熟悉受审核方生产技术特点的成员。
  第五条 现场检查前的准备
  在实施现场检查以前,需作好下列准备工作:了解受审核方的基本情况,查阅受审核方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制定审核计划;确定现场检查日期。
  第六条 现场检查的实施
  1.首次会议
  首次会议的目的是:
  (1)向受审核方的高层管理者介绍审核组成员;
  (2)重申审核的范围和目的;
  (3)简要介绍实施审核采用的方法和程序;
  (4)在审核组和受审核方之间建立正式联系;
  (5)确认审核组所需要的资源和设施;
  (6)确认审核组和受审核方高层管理者之间末次会议的日期和时间;
  (7)澄清审核计划中不明确的内容;
  (8)保密原则声明。
  2.现场检查
  审核组通过对现场情况的察看,选择具体的检查点。
  3.检查取证
  审核组按照《通信设备进网复查换证质量体系检查评定表》(简称《检查评定表》,下同)中确定的检查项目,逐条检查取证和评定。通常采用的检查取证方式是查阅文件和记录;面谈;观察。
  4.评定
  由审核组全体成员研究检查情况,对检查结果作出实事求是的公正、科学的评价,对不合格项提出报告,评定结果应有明确结论意见。
  5.与受审核方高层领导及陪同人员交流确认不符合项事实。
  6.末次会议
  向受审核方报告检查结果。受审核方可以对审核组的报告提出意见,进行解释、说明或申辩。如果审核组和受审核方管理者代表对检查结论认识不能统一,可将分歧意见记入《检查评定表》说明栏。
  7.确认《检查评定表》
  审核组组长和受审核方管理者代表应在《检查评定表》上签字。
  第七条 提出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是现场检查评定结果的证明文件,由审核组编写,并经审核组全体成员签字,报送质量体系审核机构。由审核机构签署意见后,报送原邮电部科技司。
  检查评定报告的附件应有《检查评定表》及其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纠正措施的跟踪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企业应采取纠正措施,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送交审核机构,审核机构在监督检查时,对纠正措施的完成情况进行验证。

  第三章 检查与评定

  第九条 检查方法
  审核组依据GB/T19002-1994 idt ISO9002:1994质量体系保证标准要求进行文件审核和现场检查。按检查评定表确定的检查项目,逐条进行取证、检查和评定。
  第十条 评定规则
  按照《检查评定表》逐项评定,在对应的评定结果栏中画“○”,对不符合项应出具不合格报告 ,记下不符合事实和不符合条款。审核的最终结论分为“通过”(合格),“推迟通过”(基本合格),“不通过”(不合格)三种。
  1.满足下述两条者为“通过”。
  (1)符合项数超过所检查项目的总项数的90%(总项数中不含无关项);
  (2)带有▲不符合项项数最多为4项。超过500人以上的企业,最多可为6项。
  2.满足下述两条者为“推迟通过”。
  (1)“符合”项数超过所检查项目的总项数的80%(总项数中不含无关项);
  (2)带有▲不符合项数最多为5项。超过500人企业,最多可为7项。
  3.超过第九条第1、2款规定为“不通过”。
  4.不管企业大小,如一个要素所有条款都不符合,体系为“不通过”。
  5.审核组如发现受审核方质量体系严重违背GB/T19002-1994质量体系保证标准某条款规定,导致质量体系运行失效,可以单独开出严重不符合报告。有一项严重不符合结论为“推迟通过”,超过一项结论为“不通过”。
  注:严重不符合定义:(1)体系运行出现系统性失效。某一要素、某一关键过程重复出现的失效现象,例如质量问题的“常见病”、“多发病”,即多次重复发生不符合现象,而又未能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加以消除,形成系统性失效。(2)体系运行出现区域性失效。(3)影响产品或体系运行的后果严重的不符合现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现场抽样
  1.对评定为“通过”(合格)的企业,审核组在离厂前按有关抽样的规定抽取样本并封样,接到原邮电部科技司的质检通知后,由企业将样本送交部指定的质检机构进行检验或现场检验。
  2.对评定为“推迟通过”(基本合格)的企业,审核组在离厂前根据有关抽样规定,可酌情进行抽样并封样。企业应采取纠正措施,在与审核组商定的期限内(至少两个月)完成,达到满意的效果后,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核机构。由审核组长审查企业提交的整改报告,进行复核,达到要求时未抽样的即可按有关抽样的规定抽样并封样,接到原邮电部科技司的质检通知后,由企业将样本送交原邮电部指定的质检机构检验或现场检验。
  3.对评定为“不通过”(不合格)的企业,审核组不抽取样本。企业应制定整改措施,6个月后完成整改可重新向审核机构提出复审申请。对复审后仍“不合格”的企业,应重新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诉、投诉
  受审核方对质量体系审核结论有异议,对审核组人员有违反认证规定行为等情况,均可向原邮电部科技司申诉、投诉。
  第十三条 审核收费
  1.质量体系审核收费依据国家计划委员会(1997)价费字698号文《质量体系认证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收费。该办法规定检查费为每人·日3000元。考虑通信产品入网企业实际情况,质量体系审核只收现场检查人·日费用,文审和审核报告人·日费用不收费。现场检查费用每人·日按国家规定80%收费。一次审核收费最多不超过12000元。
  2.受审核方在接到审核机构质量体系检查通知后,应按时交纳费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原邮电部科技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