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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港口安全类重大风险专项防控措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中国港口协会: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严防港口重大安全风险漏管失管,有效排查化解重大风险,确保港口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按照部防范排查化解交通运输领域重大风险统一部署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工作的意见》《港口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管控指南》及相关标准,我部组织制定了《港口安全类重大风险专项防控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港口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清醒认识存在的安全发展理念未真正树牢、不负责任形成监管盲区漏洞、抓落实存在很大差距、新上任的领导干部对安全生产工作不熟悉、审批安全红线失守、执法检查宽松软等问题,始终高度重视、高度负责、高度警醒,坚持底线思维,坚持不懈抓好港口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要采取认真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严把港口经营许可关、强化从业人员培训和资质管理、严格依法监督检查和处罚、夯实应急处置基础等风险防控措施,层层压实部门监管责任,切实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细化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着力防范化解港口安全重大风险,坚决遏制港口重特大事故发生,坚决避免重特大事故连续发生,为党的二十大召开营造良好安全环境。
  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周三报送一周以来的总体进展、措施落实、重大隐患整改、重大风险防范化解等情况。
  联系人:部水运局 胡琳琳,电话:010-65292552,传真:010-65292646。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2年7月18日
  港口安全类重大风险专项防控措施


  一、 港口企业危险货物罐区泄漏中毒、火灾爆炸风险防控措施
  (一)主要致险情形。
  1.港口企业危险货物储罐区发生泄漏;2.港口企业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罐区内违规动火作业、违反操作规程作业;3.港口企业电气故障或避雷装置、防静电装置失效;4.港口企业储罐腐蚀及储罐附属设备损坏,联锁装置、液位监测系统、气体报警装置等失效;5.未安装紧急切断阀或其功能失效。6.夏季高温酷暑、暴雨雷电和台风影响;7.港口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各岗位从业人员责任落实不到位。
  (二)主要防控措施。
  1.加强储罐监测工作,强化联锁切断装置、高低位液位监测系统、有毒气体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维护保养和巡检;2.杜绝罐区内违规动火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3.加强电气设备和避雷装置、防静电装置的维护保养;4.加强持证人员安全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5.加强对罐体检维修管理;6.强化应急物资储备、应急设施设备配备和应急处置演练,建立区域应急联动机制;7.加强日常监督检查;8.对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储运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实现全覆盖;9.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各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教育和技能培训。
  二、 港口企业危险货物堆场仓库泄漏中毒、火灾爆炸风险防控措施
  (一)主要致险情形。
  1.港口企业危险货物堆场违规超量、超范围堆存危险货物集装箱;2.仓库内禁忌物混存;3.堆场箱区设置、堆垛方式、堆码层数及隔离等不符合要求;4.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违规作业;5.毒性气体、液化天然气(LNG)等易燃易爆剧毒集装箱罐柜及其附件损坏;6.消防设施及应急能力不足;7.夏季等恶劣自然环境影响;8.违反操作规程作业;9.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各岗位从业人员责任落实不到位。
  (二)主要防控措施。
  1.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堆存易燃易爆剧毒危险货物集装箱,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2.装有《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列出的1.1项、1.2项爆炸品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严格实行直装直取,严禁在港区内存放;3.禁忌物严禁混存;4.集装箱堆码的垛型应与机械能力、集装箱类型、箱内货物的特性以及箱区设计要求相适应;5.加强硝酸铵类危险货物集装箱和毒性气体、LNG等易燃易爆剧毒集装箱罐柜的港口作业以及相关报警装置的维护保养和巡检;6.推进智能主动安防系统建设;7.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抽查力度;8.强化应急物资储备、应急设施设备配备和应急处置演练,建立区域应急救援联动机制;9.集装箱堆码应做好恶劣自然环境防范,如防风栓固;10.对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储运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均实现全覆盖;11.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持证人员等各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教育和技能培训。
  三、 港口企业危险货物码头装卸作业泄漏中毒、火灾爆炸风险防控措施
  (一)主要致险情形。
  1.港口企业危险货物码头装卸作业设备故障;2.码头前沿管道、法兰破损和LNG、液化石油气(LPG)、氨气等易燃易爆剧毒货物泄漏;3.管道的压力检测或安全泄放装置故障;4.未按要求加装紧急切断阀或紧急切断阀故障失灵;5.装卸作业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6.未设置生产作业及环境监测系统,大风等恶劣天气未及时预警;7.受疫情影响,船岸安全检查、值守不到位;8.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各岗位从业人员责任落实不到位。
  (二)主要防控措施。
  1.加强装卸设备设施、管道、法兰和紧急切断阀等的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巡检;2.定期对管道的压力检测和安全泄放装置进行检验,并加强日常检查;3.严格落实装卸作业前船岸安全检查制度,严格装卸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杜绝违章操作,强化装卸过程中,船岸信息交换、船岸界面人员值守和安全巡检工作;4.强化应急物资储备、应急设施设备配备和应急处置演练;5.按要求设置生产作业及环境监测系统,恶劣天气前停止作业;6.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装卸作业人员等各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教育和技能培训。
  四、 港口企业危险货物罐区检维修作业中毒窒息、火灾爆炸风险防控措施
  (一)主要致险情形。
  1.港口企业危险货物罐区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特殊作业活动未严格执行企业内部审批制度,未按规定做好隔离、防护和应急措施;2.未按要求对储罐进行清洗、置换、隔离、通风等;3.未按要求进行气体检测和分析或检测仪器故障;4.使用不符合要求(如防爆要求)的工属具;5.未采取正确的个人防护措施,未按要求落实监护人制度;6.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各岗位从业人员责任落实不到位。
  (二)主要防控措施。
  1.对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储运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均实现全覆盖;2.罐区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特殊作业活动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并做好隔离、防护和应急措施;3.严格按要求进行气体检测和分析,气体检测的仪表要定期检验,同时做好日常维护;4.储罐检修时使用的工属具应满足相关要求,穿戴好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5.落实好监护人制度,无人监护不得进入受限空间作业;6.加强危险性作业劳务外包管理,严格审核承包商的资质条件。切实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做好作业交底和现场监护;7.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各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教育和技能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