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的通知(2020)
公通字〔 2020 〕 8 号
公安部关于印发 修订后的 《违反公安行政管理
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的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统一规范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法律依据的适用,提高公安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水平,现将修订后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 安 部
2020 年 8 月 6 日
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统一规范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法律依据的适用,现对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涉及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规范如下:
一、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法律)
1 、未按规定办理涉境外非政府组织变更登记、备案相关事项(第 45 条第 1 款第 1 项)
2 、未按涉境外非政府组织登记、备案事项开展活动(第 45 条第 1 款第 2 项)
上述登记或者备案事项包括名称、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相关违法行为名称可根据具体情形进行表述。例如,未按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未按涉境外非政府组织登记(名称)事项开展活动”。
3 、涉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从事、资助营利性活动、募捐、违规发展会员(第 45 条第 1 款第 3 项)
4 、违反涉境外非政府组织规定取得使用资金、开立使用银行账户、进行会计核算(第 45 条第 1 款第 4 项)
5 、代表机构未按规定报送年度计划、报送公开年度报告(第 45 条第 1 款第 5 项)
6 、拒不接受、不按规定接受涉境外非政府组织监督检查(第 45 条第 1 款第 6 项)
7 、非法取得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临时活动备案(第 45 条第 1 、 2 款)
8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印章(第 45 条第 1 、 2 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 45 条第 2 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52 条第 1 项竞合。对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或者中方合作单位有伪造、变造、买卖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印章行为的,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 45 条第 1 、 2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18 条和第 52 条第 1 项。
9 、未经登记、备案以代表机构、境外非政府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第 46 条第 1 款第 1 项)
10 、被取消登记后以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第 46 条第 1 款第 2 项)
11 、临时活动期限届满、被取缔后开展活动(第 46 条第 1 款第 3 项)
12 、非法委托、资助境内单位和个人开展活动(第 46 条第 1 款第 4 项)
13 、非法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第 46 条第 1 、 2 款)
14 、非法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委托、资助(第 46 条第 1 、 2 款)
15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煽动抗拒法律法规实施(第 47 条第 1 款第 1 项)
16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第 47 条第 1 款第 2 项)
17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造谣诽谤、发表传播有害信息(第 47 条第 1 款第 3 项)
18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从事资助政治活动、非法从事资助宗教活动(第 47 条第 1 款第 4 项)
19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以其他方式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 47 条第 1 款第 5 项)
20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第 47 条第 1 、 2 款)
二、治安管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法律)
21 、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 36 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 14 条、第 15 条、第 16 条,《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第 10 条)
对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制造、贩卖警用标志、制式服装”,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 36 条和《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 14 条。对指定生产企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产或者擅自转让生产任务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制造警用标志、制式服装”,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 36 条和《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 14 条、第 15 条。对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 36 条和《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 16 条。
(三)《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部门规章)
22 、生产、销售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第 17 条)
23 、穿着、佩带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第 18 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
24 、扰乱单位秩序(第 23 条第 1 款第l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 43 条规定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23 条处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 43 条规定的非法进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不听制止的;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或者在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一定距离内,进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不听制止的;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进行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活动,不听制止的;对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非法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不听制止的;其他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管理秩序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扰乱单位秩序”,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23 条第 1 款第l项。聚众实施上述行为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聚众扰乱单位秩序”,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23 条第 1 款第l项和第 2 款。
25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第 23 条第 1 款第 2 项)
26 、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第 23 条第 1 款第 3 项)
27 、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第 23 条第 1 款第 4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