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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四川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四川大学:

  你校送审的章程修正案收悉。

  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部备案。

  特此批复。

  附件:四川大学章程修正案(2022年核准稿)

  教 育 部

  2022年7月28日

  附件

  四川大学章程修正案(2022年核准稿)

  一、 将序言修改为:“四川大学由原四川大学、原成都科技大学、原华西医科大学于1994年、2000年两次合并组成。原四川大学起始于1896年创办的四川中西学堂;原成都科技大学起始于1954年全国院系调整时组建的成都工学院;原华西医科大学起始于1910年由美国、英国、加拿大基督教会创办的华西协合大学。

  “学校遵循‘以人为本、崇尚学术、追求卓越’的办学理念,以集思想之大成、育国家之栋梁、开学术之先河、促科技之进步、助文化之繁荣、引社会之方向为自身使命,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

  二、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章程。”

  三、 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学校服务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依法享有并规范行使办学自主权,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法律法规,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使命任务,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实施内部管理。”

  四、 将第六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五、 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人才培养作为办学的基本目标,致力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养具有崇高理想信念、深厚人文底蕴、扎实专业知识、强烈创新意识、宽广国际视野的国家栋梁和社会精英。”

  六、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学校根据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持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七、 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学校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借鉴世界优秀文明成果,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八、 将第六章第五节“国际交流与合作”移至第二章,作为第五节,包括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

  九、 将第一百一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学校引进优质国际教育资源,创新联合办学、联合培养等形式,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加强对国际问题的研究,提高学校教育对外开放水平。”

  十、 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学校积极改善办学条件,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学生健康成长,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十一、 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四川大学委员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的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

  十二、 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学校党的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三、 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四川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纪委与国家监委驻四川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合署办公,一体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国家监察职责。”

  十四、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学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