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805号(科学技术类178号)提案的答复
国知发管函字[2016]108号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双创"发展的提案收悉,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 大力推进制度建设,积极考虑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近年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大力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制度建设。知识产权局积极推进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第四次全面修改工作,对《专利行政执法办法》进行专项修改,先后完成《专利侵权判定和假冒专利行为认定指南》《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专利侵权行为认定指南》《专利行政执法证据规则》《专利纠纷行政调解指引》等政策文件的制(修)订工作,出台知识产权系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完善执法维权绩效考核指标,进一步增强执法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协调性。下一步,知识产权局将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加快推进专利法修改工作,切实解决专利执法手段不强、专利侵权救济措施不力等问题,为加大对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提供法律依据。
知识产权局高度重视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研究工作。2012年,分别委托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西南政法大学、北京化工大学的3个课题组开展对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和立法建议等进行系统研究。研究表明,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对于提高知识产权侵权代价、有效预防和遏制侵权行为、激发权利人的维权信心、保障知识产权制度的权威和威慑力非常必要。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可重复性、趋利性等特征使知识产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具有合理性。上述研究成果已在主要知识产权法律立法中得以体现。2013年第三次修改后的《商标法》第63条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填平原则"所确定赔偿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国务院法制办2014年6月对外公开征求意见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于两次以上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填平原则"计算赔偿数额的二至三倍确定赔偿数额。国务院法制办2015年12月公开征求意见的《专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也增加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于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规模、损害后果等因素,在按照“填平原则"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将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准确把握法定赔偿与酌定赔偿的关系,提高损害赔偿计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增加惩罚性赔偿的使用,遏制重复侵权,提高违法侵权成本;积极发挥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作用,严格执行罚金刑,使犯罪分子丧失再侵权的能力。今年,最高人民法院计划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三审合一"制度,进一步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加大对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二、 深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快速维权工作,有效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为切实解决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难问题,我局在全国设立76家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为权利人、高校、企业维权提供免费的知识产权智力援助,对困难的权利人提供一定经济支持;在全国开通12330公益热线电话,受理各类知识产权举报投诉。为有效支持聚集产业创新发展,我局先后批复设立了中山(灯饰)、南通(家纺)、北京朝阳(设计服务业)、杭州(制笔)、东莞(家具)、顺德(家电)、广州花都(皮革皮具)、景德镇(陶瓷)、镇江丹阳(眼镜)、阳江(五金刀剪)和厦门(厨卫)等11家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各中心积极配合开展专利快速审查和快速确权工作,并结合本地区产业特点,建立各具特色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例如中山中心与中山市中院建立委托调解机制,实行证据互认和纠纷调解前置机制,将专利侵权案件结案时间缩短至1个月。
下一步,知识产权局将鼓励各维权援助中心在企业聚集区设立分中心、工作站等,帮助被侵权权利人制定完善的维权方案,提高维权效率,降低维权成本。有效对接权利人需求,积极主动提供维权服务,对于举报投诉线索,及时移送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各地区重点产业发展状况和实际需求,有序推进全国重点产业聚集地区知识产权快速维权工作布局。
三、 加快诚信体系建设,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近年来,根据国务院部署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安排,知识产权局大力推进知识产权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2016年1月出台《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3号),统筹推进全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将包括电子商务领域专利违法信息在内的假冒专利行政处罚行为信息、重复专利侵权行为信息、不依法执行行为信息和专利代理监管信息等8项信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目录。通过电子政务外网与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接,实现与各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下一步,将积极推动建立以专利为主的知识产权领域信用联合惩戒机制,探索对有关知识产权失信主体进行联合惩戒的可行路径,以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四、 关于建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高级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要研究适时建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高级法院。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高级法院作为全国涉及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上诉管辖法院,可以有效地统一知识产权司法裁判标准,极大地提高司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