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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水上中心关于公布《全国冲浪(桨板)项目专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有关单位:

  为贯彻《体育强国建设纲要》文件精神,落实《关于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意见》、《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等相关文件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冲浪(桨板)项目全民健身专业技能的培训工作,促进冲浪(桨板)项目有序、健康的开展。中心制定了《全国冲浪(桨板)项目专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试行)》,请相关单位参照执行。

  附件:《全国冲浪(桨板)项目专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体育总局水上中心

  2022年7月19日

  附件

  全国冲浪(桨板)项目专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总 则

  为贯彻落实《体育强国建设纲要》文件精神,落实《关于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意见》、《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等相关文件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冲浪(桨板)项目全民健身专业技能的培训工作,促进群众性冲浪(桨板)项目有序、健康的开展,建立冲浪(桨板)运动水平等级培训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水上中心”)是冲浪(桨板)项目最高管理机构,全面领导冲浪(桨板)项目在国内的发展与普及工作。

  第二条  冲浪运动包括:短板冲浪、长板冲浪、桨板冲浪、桨板、城市冲浪。

  第三条  冲浪(桨板)专业技能培训工作是指,以传授和提升冲浪(桨板)项目运动技能为目的,面向社会爱好者开展的技能学习和培训活动。

  第四条  培训主体包括:各省水上中心、相关协会、体育俱乐部、学校体育社团等机构;讲师、教练员、学员等个体。

  第五条  培训工作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对其主办的各类培训项目的收费标准、学员管理、经费使用等承担主体责任。各类培训按照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要求,实行统一标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

  第一章 冲浪(桨板)项目全民健身教练员技能培训内容、考核和组织管理

  第六条  培训工作应当根据水上中心相关规定,落实项目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会员能力建设要求,结合岗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培训人员的特点,以专业技能、竞赛规则、训练方法、文化素养、从业操守等为基本内容。注重对各级各类培训学员的思想引导。

  第七条  教练员培训班应以从业道德、业务知识、专项技能、规则学习掌握和理解、教学方法运用、技能实践考查等为主要内容,侧重业务技能培训。培训要立足冲浪(桨板)运动的普及与推广,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第八条  为提升教练员业务水平,知识更新,冲浪(浆板)教练员原则上每三年应参加一次水上中心主办或承办的水上全民健身运动教练员培训班。培训考核合格者有资格到水上运动俱乐部等相关单位上岗执教,从事全民健身冲浪(桨板)技能教学。

  第九条  水上中心将建立和完善教练员、培训讲师等人员的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各类人员参加教育培训情况。

  第十条  加强水上中心授权培训机构和培训工作队伍建设,发挥水上中心认定的培训机构在培训中的示范作用。加强培训课程体系和师资人才库建设,优先选派优秀讲师、教练员上岗教学。

  第十一条  加强培训工作的纪律要求,严禁借培训名义再另行收费;严禁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中心选派的师资在培训期间要严格要求自己,维护中心形象。培训结束后,要对授课讲师、教练员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作为年度评优、选派执教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办流程

  第十二条  水上中心建立全民健身教练员培训计划编报。按照公开申办原则,申办单位需提前向中心提报培训申请,中心将在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水上中心名义组织举办培训活动。

  第十四条  面向从事冲浪(桨板)培训从业人员的全民健身教练员技能培训班,是培养群体性专业技能教练员,以及教练员技能提升的主要途径。

  第十五条  各级冲浪项目管理中心、协会、俱乐部等机构,可根据自身的需要申办教练员技能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培训班的申办流程:

  (一)主办单位面向社会征集承办单位,下发培训征询函,并在征询函中明确具体承办条件,一般应当包括以下条件:

  1、独立法人单位;

  2、具有满足培训所需的水域使用权;

  3、教学陆上场地及器材(教室、桨板、救生衣);

  4、支付讲师的交通、食宿、劳务费;

  5、其他需要具备的条件。

  (二)收集办班申请表,并附上具体组织实施方案、安全保障方案、疫情保障方案;

  (三)主办单位按照征集通知中的要求,对承办单位进行审核、确认;

  (四)主办单位正式公布培训班名单和相关事宜,并与承办单位签署相关办班协议;

  (五)承办单位发布培训时间、地点等培训通知,做好招生、开班各项准备。

  第十七条  所有培训合格的学员需在中心注册才能获得教练员资格证书。

  第三章 讲师选派与管理

  第十八条  讲师是教练员技能培训班的具体组织者,负责按照教学大纲、教材内容进行技能教学和考核工作。

  第十九条  讲师由中心负责管理与选派,讲师需从中心讲师库选派并具备讲师资质,明确讲师选派原则。

  第二十条  讲师选派原则:按照各培训班评价、学员评价、就近原则及各讲师工作时间进行统筹安排,确定各培训班讲师。

  第二十一条  培训班讲师须在中心注册并由中心选派,讲师须有中心颁发的讲师证书或高级教练员证书。

  第二十二条  讲师在培训班过程中在做好本职培训工作的同时,廉洁自律,公正、公平考核,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坚持原则、服从大局,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第二十三条  讲师有不按照教材授课、言行不当、违规接受宴请、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主办单位将给予其通报批评、暂停讲师资格(一年、三年)、取消讲师资格等相应处罚。

  第四章 场地设施与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需符合体育总局办公厅颁布的《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中关于场地设施基本要求。

  第二十五条  面向爱好者开展冲浪项目培训水深不得超过教练员胸口,浪壁高不超过1.5米,水下不得有构筑物,礁石,水草。

  第二十六条  开展桨板项目培训静水、海洋环境浪涌不超过0.2米,河流环境流速不超过0.3米/秒,跪姿划行区域的水深不少于0.5米,站姿划行区域的水深不少于1.2米,教学水域的风速低于1.5米/秒。水下不得有构筑物,礁石,水草,需配备安全、便捷的上下水码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