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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和规范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和规范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鼓励和规范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资委
  2015年10月26日
  关于鼓励和规范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的指导意见
  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要路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鼓励和规范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要求。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要有利于改善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产权结构,提高项目的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要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要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非国有资本参股或控股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应当遵循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的要求。
  (二)主要原则。推进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要坚持以下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把引资本与转机制有机结合起来,尊重市场规律,转变政府职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权益对等、共同发展。保证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各类所有者权益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真正实现共担风险、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关程序,确保程序公开、规则公开和结果公开,加强社会监督,切实防止暗箱操作和国有资产流失。
  完善体制、优化环境。加快完善相关制度和配套政策,解决突出矛盾,确保引资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做到制度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
  二、拓宽合作领域
  (三)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工作。允许非国有资本参与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和限制准入以外的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或控股。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属于自然垄断领域的实行国有独资或控股;属于特殊业务和竞争性业务的实行业务板块有效分离,其中竞争性环节逐步加大对非国有资本开放力度。对公益类国有企业的投资项目,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或控股。
  对可以引入非国有资本的领域,在推进国有企业主业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参股的同时,鼓励非主业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参股或控股,推动国有企业各业务板块按照自身特点和规律寻求发展路径,最大限度释放国有企业发展活力,充分挖掘国有企业内在增长潜力。
  (四)鼓励外资企业参股国有企业项目。在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前提下,鼓励外资企业参股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积极探索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完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有效防范风险。鼓励企业结合“走出去”和国际产能合作,积极引入外资企业参股,吸引外资进入国有企业在境外的投资项目。
  (五)在部分领域率先培育推出一批示范项目。优先在石油、天然气、水电、核电、跨区输电通道、配电、区域主干电网、分布式电源并网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水利设施、基础电信、宽带接入网络建设运营、民用空间设施建设、铁路项目、港口内河航运设施、枢纽机场、干线机场、城镇供水供热、污水垃圾处理、公共交通等领域,率先推出一批符合产业政策、有利于转型升级的示范项目,鼓励依法依规引入非国有资本投资。
  三、完善引资方式
  (六)拓宽并完善非国有资本投资渠道。鼓励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以货币出资参与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创新渠道和方式,以实物、土地使用权等出资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出资的非货币资产应依法评估作价,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产权、版权、技术等与投资项目有关联的无形资产,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认定和评估,通过公平公开议价,可以作为出资参与国有企业投资项目。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之间或者非国有资本与国有资本投资主体之间,可以共同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联合参与国有企业投资项目。
  (七)支持国有企业和非国有资本在政府投资领域加强合作。由国有企业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开展多类型试点,逐步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支持引入非国有资本。组合引入保险资金、社保基金等长期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承担的国家重点工程投资项目。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加强信息公开。
  四、规范决策程序
  (八)确保引资方式公开公平公正。以股权转让方式引入非国有资本的,除处于国民经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国有产权转让一律进入产权市场公开挂牌,实行竞价交易。以合资新设企业方式引入非国有资本的,要切实加强实物资产出资的评估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在采取多种方法评估资产价值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企业整体价值,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平等保护非国有资本股东利益。以增资扩股方式引入非国有资本的,应参照产权转让管理方式,通过产权市场公开透明地选择投资人并决定对价;对少数引入特殊战略投资者的,要加强尽职调查、资产评估、民主决策等工作,建立项目决策责任背书制。国有资本并购或入股其他企业的,应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做好尽职调查和资产评估管理,明确投资决策程序和责任;并购完成后要及时优化完善企业治理结构,确保股东权益和并购战略目标的实现。
  (九)规范参与企业遴选办法。国有企业按照有关投资管理办法履行投资决策程序,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企业应按相关规定履行核准或备案程序。引入非国有资本时,应当对拟引入投资主体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社会评价、投资锁定期等进行核实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引入的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应当是具备独立民事能力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并具有支持项目持续发展的意愿和实力。对于以实物、土地使用权、产权、版权、技术等出资参与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非国有资本,要依法对投资主体的资产进行评估作价,评估认定结果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引入非国有资本时,应当通过产权市场、股票市场以及互联网等渠道广泛发布信息,不得在参与主体资质条件中单独对非国有资本主体设置附加条件。
  (十)强化项目管理。国有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引入非国有资本项目的投资管理制度。引入非国有资本的投资项目,应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会、董事会作出决策,并签字存档;应与参与方通过项目企业章程或合同,对可能涉及的经营管理、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风险管控等问题作出明确约定,明确各方的责权利。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和倒查机制,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