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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反射疗法师等3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反射疗法师等3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7]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共同制定了反射疗法师等3个国家职业标准,现印发施行。
  
  附件:反射疗法师等3个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
  反射疗法师等3个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序号 职业编码 职业(工种)名称  备注
  
  1 4-04-03-04  反射疗法师(※)  试行
  
  2 4-06-01-01  口腔修复工(※)  试行
  
  3 X2-05-05-09 健康管理师(☆)  试行
  
  注:“☆”表示新职业;“※”表示该职业编码下的工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