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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反馈意见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
  2022 年 5 月 16 日,我会受理你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 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经审核,现提出以下反馈意见:
  1. 申请文件显示, 1 ) 2021 年 3 月, 20 名财务投资人合计以 30 . 5 0 亿 元现金向山东创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金属或 置入资产 )增资(以下简称前次增资),上述增资款项主要 用于采购原材料、偿还银行贷款等,创新金属将相关增资款项确认为所有者权益。 2 )前次增资签署的《增资协议》《股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下简称 增资 相关协议)约定,本次交易财务投资人所持创新金属股权仍合计作价 30 . 5 0 亿 元。 3 ) 增资 相关协议就 业绩承诺 、回购权、优先购买权、反稀释等特殊权利进行了约定。上述特殊权利自创新金属递交合格上市( IPO 或重组上市)申请之日起自动中止,自合格上市之日自动终止并失效。请你公司: 1 )结合前次增资时创新金属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补充披露创新金属 于本次交易停牌前 6 个月内接受增资的必要性、合理性。 2 )补充 披露 现金增资款截至目前的具体使用情况,以及对创新金属报告期财务数据和评估 作价 的影响。 3 )补充披露 增资 相关协议中有关本次交易作价的约定内容,是否存在出资收益保障等安排,相关安排是否构成 “ 明股实债 ” 。 4 )补充披露关于业绩承诺、回购权等特殊权利中止、终止和失效的约定 , 是否符合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 5 的相关要求。 5 )补充披露前次增资业绩承诺的具体内容、履行情况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 。 承诺金额是否与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存在差异 ; 如是,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6 )结合 增资 相关协议的内容,补充披露将增资款项确认为权益工具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 - 金融工具列报》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 会计类第 1 号》的相关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 申请文件显示, 1 )崔立新及其一致行动人为补偿义务人,承诺创新金属 2022 年度、 2023 年度、 2024 年度合并报表扣非 归 母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101,810 万元、 122,120 万元、 142,360 万元,增速较快。 2 )创新金属各产品预测期销量稳定增长,但报告期内型材、板带箔、线材、结构件产能利用率均呈下降趋势,棒材产能利用率增速放缓;预测期毛利率逐渐上升,但各产品毛利率 2021 年度均有所下滑。 3 )本次交易实行差异化定价,创新金属财务投资人所持股权合计作价 305,000 万元,高于对应部分评估估值,但不参与业绩承诺。请你公司: 1 )结合创新金属报告期内产能利用率下降、主要下游市场需求、原材料供应变化等,补充披露 创新金属 预测期内各产品销量持续稳定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2 )按照直接销售收入和来料加工收入来源 划分 ,补充披露 创新金属 各产品预测期的收入构成情况,是否与预测销量规模相匹配。 3 )结合加工费收费标准变化、市场竞争格局、公司核心技术等,补充披露 创新金属 预测期毛利率逐渐上升的可实现性。 4 )结合 上 述分析,进一步补充披露创新金属盈利预测的可实现性。 5 )补充披露财务投资 人不参与业绩承诺但获取较高估值 对价的原因及合理性 ; 崔立新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具备充足的补偿义务履行能力 , 在完成业绩补偿(如需)前会否质押对价股份,有无保障对价股份全部用于履行补偿义务的具体措施 ; 上述交易安排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 申请文件显示, 1 )本次交易置出资产作价 22.9 亿元,承接方北京华联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集团)将分期向上市公司支付现金对价。 2 )华联集团就其付款义务提供如下担保措施:若华联集团未能按约定支付交易对价,则山东创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集团)有权视情况选择是否替华联集团垫付全部或部分应付未付的款项,并收取年化 4.5% 的利息。华联集团将其所持华联综超 58,995,951 股质押给创新集团,作为创新集团代其垫付款项情况下所形成债务的担保。请你公司: 1 )结合华联集团的财务状况、可利用 的 融资渠道等,补充披露华联集团 是否具备 履约能力, 相关 款项支付是否存在逾期风险。 2 )结合创新集团的选择权及其财务状况、华联集团质押股票的价值等,补充披露 华联集团 担保措施的充分性、有效性。 3 )补充披露质押股票所担保的债权未获清偿时,相关方拟对质押股票采取的处置 措施 。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 申请文件显示, 1 )创新金属财务投资人多为合伙企业,且均在本次交易停牌前 6 个月内现金增资入股。 2 )按照穿透至自然人、上市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已备案私募基金及境外主体的标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经穿透后最终出资人数为 63 人。请你公司: 1 )以列表形式对 合伙企业形式的 财务投资人 (含专为 本次交易设立的 法人 ) 逐层穿透披露至自然人或非专为本次交易设立的法人,并重新核对、计算交易对方穿透后的总人数 是否超过 200 人。 2 )结合设立时间、设立后有无其他投资、主营业务情况等,补充披露财务投资人及其各级出资人是否专为本次交易设立,如是,补充披露各级出资人(直至非专为本次交易设立的出资人) 对其所 持 份额或股权 的穿透锁定安排。 3 )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 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规定,补充披露创新金属历史沿革中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等情形,以及相关方就创新金属股东情况等出具的专项承诺。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 请独立财务顾问按照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 发行类第 2 号》 的规定,开展离职人员入股核查工作,并出具专项 说明 。
  6 . 申请文件显示,本次交易完成后, CPE Investment ( Hong Kong ) 2018 Limited (以下简称 CPE )、 Crescent Alliance Limited 、 Dylan Capital Limited 将分别持有上市公司 2.54% 、 2.40% 、 0.73% 的 股份。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是否适用《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是否需履行 外资准入 相关审批或备案程序 ; 如是,进一步披露相关程序的履行情况及是否存在法律障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 . 申请文件及公开信息显示, 1 )创新金属财务投资人天津源峰磐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源峰)和 CPE 的实际控制人中均包括自然人聂磊。天津镕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镕齐)和天津源峰的有限合伙人均包含厦门源峰磐茂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持有天津镕齐、天津源峰 99.80% 、 99.34% 的份额。 2 )天津镕齐向创新金属委派董事尹奇。尹奇担任北京磐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并持股 10% ,而北京磐茂控制天津源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时尹奇为嘉兴尚欣欣恒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该企业与本次交易对方嘉兴尚颀颀恒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尚颀颀恒旭)同受上海上汽恒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控制。 3 )交易对方青岛上汽创新升级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青岛上汽)、扬州尚颀汽车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扬州尚颀)、佛山尚颀德联汽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佛山尚颀)为受同一控制的主体。 4 )本次交易完成后,天津镕齐、天津源峰、 CPE 分别持有上市公司 3.63% 、 1.09% 、 2.54% 股份。请你公司 结合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和相关事实情况, 补充披露: 1 )天津镕齐、天津源峰、 CPE 之间是否 构成 一致行动关系。 2 ) 天津镕齐、天津源峰、 CPE 与嘉兴尚颀是否 构成 一致行动关系或关联关系。 3 )嘉兴尚颀与青岛上汽、扬州尚颀、佛山尚颀是否 构成 一致行动关系或关联关系。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