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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武汉理工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武汉理工大学:

  你校送审的章程修正案收悉。

  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部备案。

  特此批复。

  附件:武汉理工大学章程修正案(2022年核准稿)

  教育部

  2022年5月11日

  附件

  武汉理工大学章程修正案(2022年核准稿)

  一、 将序言第一段、第二段修改为:“武汉理工大学溯源于1898年创办的湖北工艺学堂,于2000年5月27日由原武汉工业大学、武汉交通科技大学、武汉汽车工业大学合并组建,是首批列入国家‘211工程’和‘双一流’建设的高校。

  “武汉工业大学起源于1898年的湖北工艺学堂,历经与1948年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东北军区军工部工业专门学校、1958年的北京建筑工业学院多次合并调整等演进发展,1985年更名为武汉工业大学。1978年被国务院列为全国重点大学,1996年被确定为国家首批‘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1998年由原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所属划转为教育部主管。”

  二、 将第四条的“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修改为“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

  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四、 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围绕‘建设让人民满意,让世人仰慕的优秀大学’的大学理想,弘扬‘厚德博学、追求卓越’的大学精神,秉承‘育人为本、学术至上’的办学理念和‘卓越教育、卓越人才、卓越人生’的教育理念 ,努力实现特色鲜明的世界一流大学奋斗目标。”

  五、 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 ,坚持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

  “(一)主要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积极发展留学生教育。按照特色鲜明的世界一流大学目标要求,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合理调整办学结构。

  “(二)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

  “(三)开展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和境外办学。”

  六、 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学校学科设置以工学为主,坚持以工促理、依工强文,协同发展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积极发展交叉学科。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知识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需要,结合学校战略规划、办学定位和学科专业发展,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调整学科专业,优化学科专业结构。”

  七、 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学校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核定的办学规模,编制和调整学科专业招生计划。按照不同培养层次、培养类型和学科专业的要求,确定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和条件。”

  八、 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育人观,培养‘适应能力强、实干精神强、创新意识强’和具有卓越追求与卓越能力的卓越人才,加快推进人才培养向‘科技引领人才、行业引领人才、区域引领人才’的战略转型。”

  九、 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学校开展师资队伍建设,以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平和教学科研业务能力为重点,培育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

  十、 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学校建立教师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教师评价第一标准,把教育教学质量作为教师评价的基本依据。建立人才分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式,建立健全教师激励机制,调动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十一、 将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修改为“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十二、 将第十九条的“收取学费”修改为“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三、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学校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开展基础科学和应用科学研究,开展高水平的科研基地和创新团队建设,注重科研人才的培养,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体系,鼓励高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促进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一)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充分调动科技人员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多学科交叉融合、多团队协作、多技术集成的科技协同创新机制,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和条件。

  “(二)加强前瞻性、原创性、关键性、战略性科学研究,鼓励和促进关键领域的原始创新。

  “(三)加强科技创新团队建设与科研领军人才和科研后备队伍的培养,提升持续创新能力。

  “(四)赋予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更大科研自主权。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可根据有关规定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自主组织科研团队。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向重大科研项目和优秀团队倾斜。

  “(五)加强国家级、省部级科研基地以及与行业、企业共建基地建设,为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提供支撑平台。

  “(六)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保护科技创新成果。”

  十四、 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学校加强和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突出质量导向,重点评价学术贡献、社会贡献以及支撑人才培养情况,激发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升科研质量和效益。”

  十五、 将第二十五条的“为国民经济”修改为“为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国民经济”。

  十六、 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定文化自信,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借鉴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推动文化传承创新,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