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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尽快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产权问题的建议复文摘要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农村房屋所有权是广大农民重要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我部始终将尽心尽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国土资源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维护和实现农民合法的土地及房屋财产权益。一是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联合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文),要求将农房纳入工作范围,推动农村房屋土地统一调查、统一登记、统一发证。二是审慎稳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房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价同权"的改革精神,目前已经启动有关试点,总体进展顺利。三是完善了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的有关办法,今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专门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的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方便群众办理登记。同时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首次登记应在登簿前进行公告,方便社会公众知晓。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保障社会公众的查询权。此外,我们正在建设全国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推动相关部门之间不动产登记信息互通共享。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等制定了《农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稳妥推进农村住房财产权抵押。

  正如建议中提到的,农村宅基地取得具有无偿性,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的流转具有限制性,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也具有一定复杂性。实践中,有的缺乏规划材料,有的用地材料不全,有的申请登记积极性不高等,客观上给登记工作带来一定难度。为更好推进有关工作,住建部门制定了《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推动修订《村庄和集镇规划管理条例》,加强农村规划管理工作。我们抓紧研究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意见,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加强不动产登记宣传,为群众办理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创造有利条件。

  所提出的建议对我们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当前,我们正在全力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基层落地实施,工作中我们将认真考虑并吸收您所提建议,加大农村房地一体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力度,在法律框架内稳妥推进农房抵押担保和转让交易,妥善解决好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产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