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处置规则》的通知(2022修订)
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我部修订了《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处置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做好管辖范围内需录入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的水利工程核对调整工作,6月底前报水利部备案后纳入安全生产状况评价;组织管辖范围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做好重大危险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备案,6月底前完成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应急管理信息初次填报有关工作。
水利部
2022年4月2日
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处置规则
水利安全生产信息包括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所管在建、运行工程,部直属单位及所属工程的基本信息、危险源信息、隐患信息、事故信息和应急管理信息等。基本信息、危险源信息、隐患信息、事故月报信息和应急管理信息等通过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报送。
一、 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基本信息以及水利工程基本信息。
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类型、名称、所属行政区划、单位规格、经费来源、所属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联系人信息,安全生产承诺信息,经纬度等。
工程基本信息包括工程名称、工程状态、工程类别、所属行政区划、所属单位、所属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单位信息,工程类别特性参数,政府安全负责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安全负责人信息,工程主要责任人、分管安全负责人信息,经纬度等。
(一)信息报告
1.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文监测单位、勘测设计科研单位、后勤保障单位、由水利部门投资成立或管理水利工程的企业、有独立办公场所的水利事业单位或社团、乡镇水利管理单位等,应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并填报单位安全生产信息。
2.水库、水电站、小水电站、水闸、泵站、堤防、引调水工程、灌区工程、淤地坝、农村供水工程等10类工程,所有规模以上工程(具体规模详见附件1)应由管理单位(项目法人)在信息系统填报工程安全生产信息。
3.符合规定的新成立或组建的单位应及时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并按规定报告有关安全信息。在建工程由项目法人负责填报安全生产信息,运行工程由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填报安全生产信息。新开工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应及时到信息系统增补工程安全生产信息。
4.各单位(项目法人)负责填报本单位(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人〔包括单位(工程)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信息,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信息报送主管部门。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填报工程基本信息中的政府、行业监管负责人(包括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负责人、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负责人、行业安全生产专业监管负责人)信息,并每年将政府、行业监管负责人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布,供公众监督,同时报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信息变动时,应及时在信息系统进行变更。
5.本单位注册账号需逐级报请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停用或删除,并在停用或删除前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函报水利部监督司备案。
在建水利工程竣工后,如管理单位未发生变化,管理单位逐级函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直接变更为运行管理单位;如管理单位发生变更,需将原注册账号逐级函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停用或删除,重新注册现管理单位账号并补充基本信息。
流域管理机构下属单位或者其所属工程账号需报请流域机构同意后方可变更、停用或删除。
(二)信息处置
1.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级单位和工程基本信息进行审核,对信息缺项和错误的,应督促填报单位及时补齐、修正。
2.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本辖区的单位注册、单位和工程信息录入,每年对单位和工程情况进行复核,确保辖区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和规模以上工程100%纳入信息系统管理范围。
3.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安全生产信息,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时,全面采用“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要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四不两直”检查方式,及时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和非法违法生产情况,促进安全隐患的整改和安全管理的加强,切实提升安全检查质量。
二、 危险源信息
危险源信息主要包括危险源基本信息、管控措施方案信息等。
危险源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情况、所在工程、级别、类型、风险等级、辨识单位、辨识人员、辨识日期等。
管控措施方案信息包括管控目标和任务、安全防范应急方案、管控措施、管控责任单位、责任人等。
(一)信息报告
1.危险源级别、类型、风险等级信息,水利工程施工和水库、水电站、小水电站及配套电网、水闸、堤防、泵站、淤地坝工程运行分别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行)》《水利水电工程(水电站、泵站)运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行)》《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水闸)运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行)》《水利水电工程(堤防、淤地坝)运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行)》规定填报,其他工程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填报。
2.各单位(项目法人)负责填报本单位管理工程的危险源信息和管控措施方案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单位备案重大危险源信息。危险源信息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及时在信息系统更新。
3.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组织的检查、督查、巡查、稽察中发现的危险源,由各单位(项目法人)及时登录信息系统,完善基本信息并填报管控措施方案信息。
4.危险源信息除通过信息系统报告外,还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有关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二)信息处置
1.各单位(项目法人)要建立安全风险公告制度,设置风险公告栏、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重大安全风险工作场所要设置警示标志。
2.各单位(项目法人)要按照安全风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按规定落实各级单位、部门、车间(施工项目部)、班组(施工现场)、岗位(各工序施工作业面)的管控责任。
3.各单位(项目法人)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要按照规定同时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4.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备案的重大危险源信息,要明确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措施,督促指导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强化管控。对未有效实施监测和控制的重大危险源,应作为重大隐患纳入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挂牌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