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6号—关于公布《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2022修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外贸保稳提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总署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8号发布)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通用标准、单项标准)予以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说明
2.《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通用标准)
3.《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单项标准)
海关总署
2022年10月28日
附件1
《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说明
一、 关于认证标准的分类
《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包括通用标准以及针对不同企业类型和经营范围制定的单项标准。
二、 关于认证结果
认证结果选项分为“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不适用”。
达标:企业实际情况符合该项标准。该项标准中有分项标准〔用(1)、(2)、(3)等表示,下同〕的,也应当符合每个分项标准。
基本达标:企业实际情况基本符合该项标准。该项标准中有分项标准的,也应当符合或者基本符合每个分项标准。
不达标:企业实际情况不符合该项标准。该项标准的分项标准中如有不达标情形的,该项标准即为不达标。
不适用:企业实际经营不涉及相关海关业务的,海关不对该项标准进行认证。
三、 关于通过认证的条件
企业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并经海关认定的,通过认证:
(一)所有认证结果选项均没有不达标情形;
(二)通用标准基本达标不超过3项;
(三)单项标准基本达标不超过3项。
四、 关于时间计算
“1年内”,指连续的12个月。
申请成为高级认证企业的,自海关接受企业申请之日起倒推计算。
高级认证企业复核的,以最近1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倒推计算;其中,海关最近1次接受企业申请之日倒推12个月前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参与计算。
附件2
《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通用标准)
认证标准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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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部控制标准 |
达标 |
基本达标 |
不达标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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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企沟通联系合作 |
(1)建立并执行与海关沟通联系和合作的机制,指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关务。在发现异常、可疑的货物单据或者非法、可疑和不明货物涉及海关业务时,及时通知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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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的进出口业务、财务、贸易安全、内部审计等岗位职责分工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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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出口单证 |
(3)建立并执行进出口单证复核或者纠错制度,在申报前或者委托申报前有专门部门或者岗位人员对进出口单证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内部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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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立并执行进出口单证保管制度,妥善保存海关要求保管的进出口单证以及与进出口直接相关的其他资料和海关核发的证书、法律文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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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并执行禁止类产品合规审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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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立企业认证的书面或者电子资料的专门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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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息系统 |
(7)建立有效管理企业生产经营、进出口活动、财务数据等的信息系统,进出口活动主要环节在系统中能够实现流程检索、跟踪,涉及的货物流、单证流、信息流能够相互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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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生产经营数据以及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数据及时、准确、完整、规范录入系统。系统数据自进出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保存3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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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建立并执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墙、密码等保护信息系统免受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防止信息丢失的程序和备份功能,并对违反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造成损害的行为予以责任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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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内部审计和改进 |
(10)建立并执行对进出口活动的内部审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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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每年实施进出口活动及持续符合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内部审计,完整记录内部审计过程和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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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建立并执行对进出口活动中已发现问题的改进机制和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发现有不符合海关企业认证标准事项导致企业无法持续符合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应当主动及时向海关报告。对海关要求的改正或者规范改进等事项,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负责关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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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务状况标准* |
达标 |
基本达标 |
不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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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财务状况 |
(13)企业应当提供财务状况相关证明, 可选择以下任一方式: ◎ 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 企业的ERP系统已与海关对接的,提供资产负债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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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无连续5年资产负债率超过95%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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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守法规范标准 |
达标 |
不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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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遵守法律法规 |
(15)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关务负责人1年内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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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年内无因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超过5万元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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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年内因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且违法次数不超过5次或者违法次数不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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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年内无因进口禁止进境的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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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16)(17)所列行为经海关认定系企业自查发现并主动向海关报明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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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进出口记录 |
(19)1年内有进出口活动或者为进出口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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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税款缴纳 |
(20)认证期间,没有超过法定期限尚未缴纳海关要求缴纳的税款(包括滞纳金)、罚款(包括加处罚款)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