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典智库法规速递

民政部对“关于规范各类慈善一日捐活动的建议”的答复

  民函〔2022〕717号
  
  王银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各类慈善一日捐活动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对于规范发展慈善事业、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慈善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的重要方式。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慈善事业取得长足发展。目前,全国登记认定慈善组织超过1万个;备案慈善信托合同金额达40亿元。据第三方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慈善捐赠总额超过2000亿元,较2011年增长了160%。慈善力量在扶贫济困、扶老救孤、助残优抚、灾害救助、科教文卫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了独特贡献。如,脱贫攻坚期间,全国慈善组织用于扶贫济困的支出年均500亿元左右,广泛投入生活救助、助医助学、文化扶贫、消费扶贫、易地搬迁扶贫等领域,有效支持了深度贫困地区的脱贫攻坚,形成了慈善力量助力减贫脱贫的中国样本。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2020年上半年全国慈善组织和红十字会累计筹集抗疫捐赠资金396.27亿元,抗疫捐赠物资10.9亿件,全国1000多万名注册志愿者投身疫情防控,为打赢武汉保卫战、湖北保卫战,为全国抗击疫情发挥了重要作用。慈善力量还积极参与抗灾救灾,2021年河南省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共接受社会捐赠款物97亿元,有力支持了郑州等地特大暴雨洪涝灾害救助。


  一、 关于坚持自愿原则,取消一切形式的“任务制"捐款
  自愿平等是开展慈善活动的基本原则。慈善事业对于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具有重要补充作用,但慈善捐赠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不是强制的,不能搞道德绑架式“逼捐"。《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条规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第二十四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第三十二条规定,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范慈善组织公开募捐,2016年民政部制定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明确要求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应当依法制定募捐方案并同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本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民政部门依法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提交的公开募捐方案进行备案,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慈善组织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汇集善款资源,传递社会爱心,弘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据媒体报道,为传播慈善文化,提高全民慈善意识,助力精准扶贫、助学助老等公益活动,一些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在“中华慈善日"前后开展“群众慈心一日捐"、“慈善助老一日捐"、“慈善一日捐"等公开募捐活动,一些省份的慈善会系统联动开展了“精准扶贫慈善一日捐"等公开募捐活动,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带头捐款,目的是推动全民性慈善活动,激发社会公众的慈善热情和参与意识。据媒体报道,2021年国务院第八次大督查第十督查组发现山东省多地存在“户户通"工程强行摊派群众个人出资修路,甚至有的低保户也被摊派的问题,并责成山东省政府及交通运输部门进行整改,媒体报道的这类问题不属于慈善募捐领域公开募捐违法行为。
  二、 坚持透明原则,及时公布善款使用细节
  公信力是慈善组织的生命线,是获得社会公众支持、实现健康发展的关键。做好信息公开、做到公开透明是慈善组织提升公信力的必由之路,这既是慈善组织的基本义务,也是慈善组织接受各方面监管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对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义务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进一步提升慈善组织公开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2018年民政部制定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明确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机制;还制定了《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要求慈善组织向社会公开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开募捐、慈善项目、慈善信托信息,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等信息。同时,民政部持续指导各级民政部门开展慈善组织年度报告工作,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和财务信息;建设了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为社会公众查询慈善信息和开展社会监督提供了技术支撑和便捷渠道。
  三、 设立多种举报途径,对于以任务制推行募捐活动的行为严查不怠
  为鼓励社会公众监督慈善组织依法开展慈善活动,民政部建设了中国社会组织政务平台和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公开了投诉举报电话,畅通了投诉举报渠道,为社会组织(慈善组织)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慈善活动提供了便捷的渠道。各级民政部门认真落实监管职责,通过年报年检、抽查审计和日常管理等方式,引导慈善组织依法规范开展公开募捐工作。为指导各地民政部门做好慈善募捐领域公开募捐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民政部制定了《公开募捐违法案件管辖规定(试行)》,明确了慈善募捐领域公开募捐违法行为的管辖原则、管辖程序等工作要求。同时,针对慈善募捐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民政部近年来及时对外发布提示,厘清法律问题,释明政策法规,详细告知辨别方式,帮助提醒公众提高防范意识和甄别能力,引导社会公众理性参与依法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有效奉献慈善力量。
  下一步,民政部将继续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慈善法普法宣传,指导各地在“中华慈善日"等重要节点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动员引导新闻媒体加强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和政策解读,弘扬慈善文化,传播慈善理念,不以捐赠数额论英雄,引导社会各界强化依法行善、依法治善的共识,为慈善事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使“人人慈善"、“随手慈善"成为社会风尚和生活方式。二是发挥好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作用,指导慈善组织主动向业务主管单位作工作报告,同时督促业务主管单位对慈善组织负责人、公开募捐活动、重大慈善项目、信息公开等履行把关职责。三是指导各地依法依规强化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监管工作,探索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第三方监督机制,依法对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慈善组织予以处罚。四是指导各地发挥慈善行业组织的引领作用,通过慈善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带动各慈善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恪守社会公德,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强化信息公开力度,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在助力实现共同富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