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已 经 第十 三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三十七 次会议 修订 通过,自202 3 年 3 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畜牧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确保法律全面有效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畜牧法的重要意义
畜牧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畜牧法是支持、规范和引导畜牧业发展的专门法律。新修订的畜牧法, 深入贯彻 党的二十大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 战略部署,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 的 重要指示 精神 ,适应现代畜牧业发展新要求,统筹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进一步强化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畜禽种业自主创新、草原畜牧业发展,规范畜禽养殖、 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 利用及 屠宰等生产经营行为,完善政策支持保障体系,对于保障畜禽产品有效供给,防范公共卫生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认识 新 修订畜牧法 施行 对今后一个时期 整体谋划、全面推进 畜牧兽医工作的重要性,深入学习、准确把握 新 修订畜牧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切实履行各项法定职责,认真落实各项制度措施,为加快种业振兴、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 推进 农业农村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二、 依法 深入 推进畜禽种业振兴
畜禽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 是保障 畜 牧业高质量发展的 重要支撑 。 新修订的畜牧法 明确 提出 要 振兴畜禽种业, 规定 了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基本条件,强化了资源保护、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等相关规定。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 对照新修订的畜牧法相关规定,按照中央种业振兴行动有关部署,抓好落实。要加快推进第三次全国畜禽遗传资源普查,完善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 各项 措施,加大保护投入 、 健全保护体系 、 提升保护能力, 推动资源有效利用。 要支持畜禽种业自主创新,加强育种技术攻关, 深入 实施畜禽遗传改良计划 ,强化 畜禽品种选育和优良品种推广使用 。要 扶持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创新型企业和优势畜禽种业企业发展, 优先 支持 国家种业阵型企业和 畜禽核心育种场 。我部将加快推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统一管理,各地要认真落实分级负责要求,在全国统一的信息平台办理,逐步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 要切实加强种畜禽质量监管,扩大种畜禽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加大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违法活动查处力度 , 重点打击无证销售、以次充好等违法犯罪行为 。
三、 进一步完善支持畜牧业发展 的 政策保障体系
新修订的畜牧法,重点围绕压实属地责任、保障养殖用地和加大财政支持等方面,强化对畜牧业发展的支持与保障,进一步明确了具体要求。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对照法律规定,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加快构建支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长效机制。 一要落实畜禽产品稳产保供省负总责要求 。 建立健全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细化任务措施,完善责任考核体系,量化考核指标,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 二要保障养殖用地合理需求。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结合当地资源条件和本地区畜禽产品保供任务,在编制地方国土空间规划过程中统筹解决好畜禽养殖用地问题。要保障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和基因库用地需求,搬迁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和基因库的,要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妥善安置。 三要保护养殖场户合法权益。 各地要加强制度建设,对于随意以行政手段强行清退畜禽养殖场户的行为,建立健全惩处措施;对于确需清退的养殖场户,完善相应的补偿机制。 四要完善财政金融支持政策 。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将法律明确规定的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经费、种畜禽质量安全检验费用、畜禽标识费用等纳入相应地方财政预算,完善信贷保险政策,加大贴息补助、保费补贴等资金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畜牧业发展,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不断夯实产业发展基础。
四、 抓紧开展配套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制修订
根据新修订 的 畜牧法, 我 部 将 抓紧组织制定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许可证样式、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等配套规章 。 办法制定过程中, 请 地方 农业农村部门协助开展 调研, 全面 总结基层经验, 广泛 听取一线养殖场户的意见建议。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省 份 实际,研究制定畜禽养殖户防疫条件、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要求的相关管理办法,明确具体管理要求,并做好与畜禽养殖场管理措施的衔接。 近期 , 我 部 将 全面梳理 畜牧法 相关 配套部门 规章实施情况, 对 不适应新管理规定和形势变化要求的, 抓紧研究制修订工作;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 以 宣 传贯彻 新修订 的 畜牧法 为契机 , 及时组织 修订 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不断完善畜牧业 法治体系 。
五、 广泛开展畜牧法学习宣传贯彻活动
新修订的 畜牧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畜牧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宣传贯彻畜牧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工作计划,制定具体方案,抓好组织实施。
要通过培训、讲座、研讨等方式,面向畜牧兽医工作人员开展系统培训,增强依法行政能力。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 传统媒体 和新媒体,采取喜闻 乐见 的方式对从事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 畜禽饲养、经营、屠宰、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宣传教育,引导生产经营主体依法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切实增强法律意识, 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良好氛围 。
各地在学习宣传贯彻 畜牧 法工作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及反映的 有关 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送 我 部畜牧兽医局。
农业农村部 办公厅
202 2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