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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653号(科学技术类093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修改〈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的提案》答复如下:

  我局一直以来致力于为申请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审查服务,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2012年6月制定发布《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局令第65号,以下简称《办法》),旨在通过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且具备相当发明高度的专利申请进行快速审查确权,为加快重要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绿色技术提供有力支撑,从而促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全面实施。《办法》第二条对优先审查的期限进行了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予以优先审查,自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之日起一年内结案。根据统计,2014年优先审查案件自请求合格之日起至首次结案的平均周期为5个月左右,大大短于平均21.8个月的审查周期,优先审查工作取得了切实的工作成果。

  2014年,我局审结发明专利申请43.1万件,同期发明专利受理量达到92.8万件,审查工作面临巨大压力。在此情况下,我局将有限的优先审查资源投入到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意义的专利申请上,保障其快速获权,助推专利转化运用。由于地方知识产权局能够更全面系统地掌握本地区经济发展重点、支柱产业战略规划等,因此设立优先审查地方知识产权局审核环节更有利于《办法》的执行,更有利于通过优先审查推动地方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另外,申请人通过优先审查获得了快速审查的便利,相应地也需要承担提交检索报告、尽快答复等义务。检索报告可以确保享受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具有一定的发明高度,帮助申请人尽快了解该专利申请的授权前景,为申请人尽早决策提供参考。审查阶段可以充分利用检索报告判断专利申请的发明高度,对具有授权前景的专利申请进行高效审查,避免重复检索,缩短审查周期,有效利用行政资源。

  今后,我局将进一步加大优先审查力度,增强对创新主体以及海外申请专利的支持,为企业健康发展和专利海外布局提供优质高效的专利审查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