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及 《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银发 〔 2018 〕 106号 )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银保监会 )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通过接受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等合格投资者委托、发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方式,以实现资产长期保值增值为目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及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 允许的其他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稳健审慎开展业务经营,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银保监会 依法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五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名称一般为 “字号+保险资产管理+组织形式”。未经 银保监会 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 “保险资产管理”字样。
第七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公司法》和 银保监会 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
(三)境内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合计持股比例超过 50%;
(四)具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最低注册资本;
(五)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配备从事研究、投资、运营、风险管理等资产管理 相关 业务的专业人员;
(六)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具备从事资产管理业务需要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七)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 银保监会 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东应当为境内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其他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境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机构等。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持股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 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经营管理 状况 良好,最近 2 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 经营 记录;
(四)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五)非金融企业作为股东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的相关要求;
(六)境外机构作为股东的,应当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七) 银保监会 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主 要 发起人应当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主 要 发起人除满足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续经营 5年以上;
(二)最近 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 经营 记录;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 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 主要发起人 与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 其他保险公司股东最近 1年末总资产合计不低于 5 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 可 自由兑换货币;
(五)最近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 均 不低于 150%;
(六) 银保监会 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权, 银保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主 要 发起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秉持长期投资理念,书面承诺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权不少于 5年,持股期间不得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 银保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存在以下情形 之一 的企业,不得作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
(一)股权结构不清晰,不能逐层穿透至最终权益持有人;
(二)公司治理存在明显缺陷;
(三)关联企业众多,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四)核心主业不突出或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五)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六)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七)其他可能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第十四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 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 可 自由兑换货币。
银保监会 根据审慎监管的 需要 ,可以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第十五条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 投资入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 2家, 其中, 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 1家,经 银保监会 批准的除外。
第十六条 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主要发起人 应当向 银保监会 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拟设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发展规划、筹建方案以及出资资金来源说明;
(三)股东的基本资料,包括股东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资格证明文件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 3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
(四)拟设公司的筹备负责人名单和简历;
(五)出资人出资意向书或者股份认购协议;
(六)股东为金融机构的,应当提交所在行业监管机构出具的监管意见;
(七) 银保监会 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对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 银保监会 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 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 银保监会 批准筹建文件之日起 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经申请人申请 、 银保监会 批准,筹建期可延长 3个月。筹建期满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经营业务活动。
第十九条 筹建工作完成后, 主要发起人 应当向 银保监会 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