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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产业供地指标差别化配置办法促进旅游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建议复文摘要


  一、 关于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近年来,我部在编制下达全国土地利用计划时,统筹考虑各地旅游产业发展等情况,合理安排各省区市用地计划指标,并明确要求各地充分发挥土地计划的引导调控作用,积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围绕培育新经济增长点,保障养老、旅游等产业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用地,鼓励使用未利用地建设旅游项目,切实支持旅游等现代服务业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有关规定,土地利用计划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只预留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批准的独立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其余用地指标全部下达地方,由各省区市统筹安排。如重大旅游项目纳入国家规划,并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按规定使用预留国家计划指标。同时,今后我部在编制下达全国土地利用计划时,将充分考虑旅游业发展实际,合理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并指导各地优先保障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加快推进旅游等现代服务业发展。
  二、 关于重大旅游项目单独选址建设
  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实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建设,作为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报批;其他项目原则上都应该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建设。为支持旅游业发展,对于旅游项目确实选址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其中的旅游设施等建设用地可按单独选址项目报批用地。
  三、 关于落实旅游业差别化土地管理政策
  为支持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提出对旅游项目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实行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的政策。因此,对不涉及土地用途改变、权利转换的,相关利益主体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