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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随军遗属和1955年前后复员现仍为随军家属无固定收入女同志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
  离休干部随军遗属和1955年前后复员现仍为随军家属
  无固定收入女同志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1997]政干发字第420号 1997年9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干部部,武警部队政治部老干部局:
  根据中组部老干部局、民政部安置司、人事部离休退休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及时落实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1993]政干发字第503号)的规定精神,现对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随军遗属和建国前入伍、1955年前后复员现仍为随军家属无固定收入女同志(以下简称“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的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离休干部随军遗属,其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的调整,1996年1月1日至9月30日,按照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关于调整牺牲病故军官、文职干部随军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1996]财薪字第107号)的规定执行(见附件1);1996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按照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关于调整军队干部随军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1996]财薪字第595号)的规定执行(见附件2);从1997年1月1日起,按照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随军遗属和19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1977]后财字第22号)的规定执行(见附件3)。
  二、19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的调整,1996年1月1日至9月30日,按照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关于调整1955年前后复员现仍为随军家属无固定收入女同志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1996]财薪字第108号)的规定执行(见附件4);1996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按照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关于调整1955年前后复员现仍为随军家属无固定收入女同志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1996]财薪字第596号)的规定执行(见附件5);从1997年1月1日起,按照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随军遗属和19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1997]后财字第22号)的规定执行(见附件3)。
  三、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随军遗属和19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生活补助费标准所需经费,在离休干部自然减员经费中调剂解决。

  
  
  附件1:
  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关于调整牺牲病故军官、
  文职干部随军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1996]财薪字第107号 1996年2月16日)
  
  根据军委批准的1996年度军费预算,经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批准,从1996年1月1日起,调整牺牲病故军官、文职干部的随军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牺牲病故的正团职、专业技术8级或原行政17级以下的军官、文职干部,其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随军遗孀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71(含物价性、福利性和住房补贴45元,下同)调整为201元。以此为起点标准,再按军官、文职干部生前职务或级别,每高一职或一级,定期生活补助费递增10元。
  遗孀有固定工资收入,但低于上述标准的,由军队补足差额部分。
  
  二、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牺牲病故军官、文职干部子女(指未满16岁或已满16岁但在校读书或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和父母(指经批准投靠军官、文职干部生活的无固定收入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45元调整为165元,其中属于孤儿和孤老的,每人每月再增发15元。
  以往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2:
  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关于调整军队
  干部随军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1996]财薪字第595号 1996年10月18日)
  
  经中央军委批准,从1996年10月1日起,调整牺牲病故军官、文职干部随军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牺牲病故的正团职、专业技术8级或原行政17级以下的军官、文职干部,其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随军遗孀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01元调整为230元。以此为起点标准,再按军官、文职干部生前职务或级别,每高一职或一级,递增10元。
  牺牲病故干部为红军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遗孀生活补助费再增发70元。  
  遗孀有固定工资收入,但低于上述标准的,由军队补足差额部分。
  
  二、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牺牲病故军官、文职干部子女(指未满16岁或已满16岁但在校读书或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和父母(指经批准投靠军官、文职干部生活的无固定收入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65元调整为185元,其中属于孤儿或孤老的,每人每月再增发20元。
  
  三、上述生活补助费标准均可作为计发丧葬费和地区性补助等有关费用的基数。
  以往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3:
  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随军遗属和1955年
  前后复员女同志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1996]后财字第22号 1997年1月20日)
  
  经中央军委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调整随军遗属和建国前入伍、1955年前后复员现仍为随军家属无固定收入的女同志(简称“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生活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随军遗孀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团职(含相当职务级别,下同)以下的,每人每月500元;师职600元;军职700元;大军区职以上800元。
  牺牲病故干部或遗孀本人为红军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补助费再增发200元。
  随军遗孀有固定工资收入,其收入总额低于上述标准的,由军队补足差额部分。
  
  二、随军遗属中,未满16岁或已满16岁仍在校读书或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和经批准投靠干部生活的无固定收入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其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250元。
  
  三、19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生活补助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伍的每人每月300元,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入伍的350元;1942年底以前入伍的400元。配偶去世6个月后,从第7个月起,改按随军遗属生活补助费标准执行;原享受的19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生活补助费标准停止执行。
  既是19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又是随军遗孀的原补助标准停止执行。
  
  四、上述生活补助费标准可作为计发有关费用的基数。
  以往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