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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0893号(医疗卫生类085号)提案答复的函

  委员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我国村医队伍建设亟待加速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 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乡村医生是最贴近亿万农村居民的健康“守护人",是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农村居民健康的重要力量。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对乡村医生的功能定位、教育培训、收入待遇、养老和退出机制等作出相应规定。2020年6月施行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国家加强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完善对乡村医疗卫生人员的服务收入多渠道补助机制和养老政策,为村医队伍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近年来,我委指导各地通过多种方式不断加强乡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人员队伍素质和能力明显改善。当前,村医队伍不仅包括持乡村医生证人员,还包括在村卫生室服务的执业(助理)医师。截至2021年底,全国共有村医114.7万人,其中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47.6万人,比例已达到41.5%。
  二、 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落实完善村医的补贴和报酬。目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药物补助和一般诊疗费是村医收入的主要来源。我委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升村医收入待遇。一是支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补助标准从2009年的15元增加到2021年的79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已成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最重要的收入来源。二是支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2022年,中央财政下达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91.1亿元。三是对于村医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一般诊疗费给予补偿。各地出台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多数为5元),河北、天津等地将标准提高到10元。四是多数村医参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获取签约服务费,实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五是部分地区对村医给予专项补贴。如重庆、贵州、云南按村医每人每年3600元—4800元标准给予岗位补助。
  (二)关于解决村医养老难题。养老保障问题是目前村医的最大关切。《实施意见》规定,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
  根据退出乡村医生的实际情况,对于退出前已具有乡镇卫生院正式事业编制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退出前为乡镇卫生院聘用的编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上述范围之外的乡村医生,可以按照当地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部分有条件的地方已出台相关政策,由政府对乡村医生参保缴费给予一定补贴。目前,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和甘肃等地将乡村医生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从制度上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河北、山东等省对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提供一定政府补贴。
  对于老年离岗乡村医生,多数地方采用定额补助或根据服务年限给予年资补助的方式提高养老待遇。广西、海南、宁夏等地按照每工作1年每月15—20元的标准给予年资补助;广东按每人每月700—900元的标准给予定额补助。安徽、江西、河南、青海等地对在村卫生室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村医每人每月给予不低于300元的养老补助等。
  (三)关于健全村医在职培训机制。加强在岗培训是提升村医服务能力水平的有效措施。2018年我委实施基层卫生人才能力提升培训项目,重点加强基层卫生人员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能力、实操能力、应急处理能力等方面的培训,强化全科理念及全科临床思维的训练。培训采取线上基础培训与线下实操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2021年以线上培训的方式开展“新冠肺炎"防控培训专题,累计培训118万人次。国家免费继续教育平台可供基层医务人员进行自学,有效提高基层医务人员的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截至2021年底,中央财政累计投入14.3亿元,共培训基层卫生人员59万人,其中村医38万人,有效提高村级医疗服务能力。
  三、 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计划
  我委将督促各地认真贯彻《实施意见》,切实履行地方主体责任,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药物补助和一般诊疗费等各项补助发放到位。逐步开展村卫生室执业人员管理信息化工作,发挥信息网络优势,建立村医补助拨付监管机制,进一步推动村医待遇的落实。大力开展培养培训,提升村医服务能力水平和传染病发现、识别能力。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和“乡聘村用",完善村医队伍建设政策措施,努力实现村医队伍稳定优化发展。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