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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2011修订)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卫办发〔201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保密局、卫生部直属各单位、卫生部机关各司局、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国家保密局会同卫生部修订了《卫生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1年7月13日
  卫生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卫生工作国家秘密范围包括:
  (一)机密级。
  1.泄露会对国家医学科学研究和国家公共卫生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
  2.泄露会对国家声誉和公民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对省级以上行政区域社会安定造成严重影响的;
  3.泄露会对国际卫生交往工作造成严重损害的;
  4.泄露会对国家卫生信息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
  (二)秘密级。
  1.泄露会对国家医学科学研究和国家公共卫生安全造成损害的;
  2. 泄露会对国家声誉和公民权益造成损害,对部分地区社会安定造成影响的;
  3.泄露会对国际卫生交往工作造成损害的;
  4.泄露会对国家卫生信息安全造成损害的。
  第三条 卫生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或行业的国家秘密,应当按照相关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
  第四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和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10月16日卫生部、国家保密局联合发布的《卫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卫办发〔2001〕287号)同时废止。

  
  
  附件:
  卫生工作国家秘密目录
  
  



  序号




  国家秘密事项名称




  密级




  保密期限




  控制范围




  1




  卫生部指定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保藏的一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及样本总体数据和保存情况(包括数量、地点和方式等)。




  机密




  20年




  有关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




  2




  国家医学统一考试启用之前的试题(试卷),包括备份试题(试卷)及标准答案、评分标准。




  机密




  启用之前




  相关工作人员




  3.




  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行政部门统计的引产数。




  机密




  20年




  有关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




  4




  通过特殊渠道获得的医学重要成果的技术内容及其来源




  机密




  20年




  相关工作人员




  5




  卫生部指定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保藏的二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及样本总体数据和保存情况(包括数量、地点和方式等)。




  秘密




  10年




  有关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




  6




  国家医学统一考试题库内用于组卷的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秘密




  启用之前




  相关工作人员




  7




  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统计的引产数。




  秘密




  10年




  有关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