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4年12月24日 银办发[2004]25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总行办公厅修订了2000年制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银办发[2000]329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
2.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
附件1
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人民银行档案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及国家档案局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各项规定,结合人民银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总行、各分支行及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银行档案是指各单位在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计算机磁盘、实物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它是反映人民银行工作真实面貌的重要史料。根据形成、管理方式、载体的不同,人民银行档案分为一般文书档案、专门业务档案、技术档案、特种载体档案、实物档案等。
一般文书档案是指在行政管理、业务、党务等各项工作中形成的主要由公务文书构成的档案,如各种公文、签报、简报等文字材料。
专门业务档案是指产生并应用于专门工作领域的档案。专门业务档案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如人事档案,会计档案,国库会计档案,内审项目档案,纪检、监察案件档案,诉讼案件档案等。
技术档案是指在专业技术领域中形成的档案,如信息化建设档案、计算机技术档案、印制技术档案、基建档案等。
特种载体档案是指除纸质档案之外的,载体形式较特殊的档案,如声像档案、电子档案等。
实物档案是指各单位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取得成绩获得的奖状、奖杯、奖牌、锦旗、奖品等具有保存价值的物品。
第四条 人民银行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单位在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应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由本单位档案部门实施集中统一管理或分库保存,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安全、保密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 保护档案材料的完整是人民银行工作人员的义务。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对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档案资料,应按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归档,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更不得拒绝归档。各单位对在档案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损毁、丢失、涂改、抄录、擅自公布和销毁档案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伪造或擅自提供、出卖档案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人民银行档案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六条 总行办公厅是人民银行档案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总行机关的档案工作,指导、监督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档案工作。总行办公厅设立档案管理处具体负责档案工作。
第七条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组织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工作,指导并监督辖区内地(市)、县中心支行的档案工作。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办公室下设综合档案科,各地市中心支行设综合档案室,县支行根据工作量大小配备专(兼)职档案人员,总行直属企事业单位设综合档案室具体负责档案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要重视档案工作,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各单位办公室要有一名领导同志分工主管档案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的档案工作,在接受上级档案部门监督、指导的同时,接受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检查和监督指导。
第十条 各单位档案部门的职责:
(一)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逐步实现档案管理和档案服务的现代化、系统化、科学化。
(二)根据档案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管理本单位和监督、指导下属单位的档案工作,组织档案业务培训、档案工作交流和档案工作检查,纠正和处理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统一接收、整理、保管和统计本单位的档案材料,收集和整理上级机关、其他相关机关以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本单位工作的资料,根据线索追收历史档案。
(四)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向中央档案馆、地方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工作。
(五)对超过保管期限和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鉴定和组织销毁。
(六)按照制度规定提供档案查询、借阅、利用等档案服务。
(七)按照保密、保卫工作制度规定,确保档案库房、档案资料和档案机密的安全。
(八)办理领导交办的与档案业务有关的工作和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各单位档案部门要配备政治上可靠、遵纪守法、责任心强,熟悉档案业务的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并保持档案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二条 专职档案人员的职责: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负责本单位各门类、各种载体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密、保管等工作,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二)负责编制本单位档案检索工具和档案参考资料。
(三)负责本单位档案的利用。
(四)负责档案的鉴定、销毁、移交。
(五)负责档案资料的统计,按规定向上级档案主管部门报送报表。
(六)负责管理档案库房,落实“八防”措施。
(七)负责对本单位兼职档案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各单位具体业务部门应根据工作情况配备兼职档案管理人员,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收集、整理本部门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并负责定期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