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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煤层气开采行业健康发展的提案复文摘要


  一、 关于明确安全监管责任主体,完善煤层气开发利用安全管理标准与制度的建议
  2010年2月,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明确煤层气抽采企业安全监管监察工作职能的通知》(安监总厅〔2010〕22号),明确煤层气抽采企业按煤矿企业实施安全监管监察,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安全监察工作。
  煤炭安监局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煤层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煤安监司办〔2010〕16号),要求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做好相关职责衔接工作,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煤层气开采企业安全监察纳入执法计划。
  加快推进煤层气开发利用安全管理规章标准完善,相继出台了《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和《煤层气地面开采防火防爆安全规程》(AQ1081-2010),制定了《煤矿低浓度瓦斯管道输送安全保障系统设计规范》(AQ1076-2009)等煤矿低浓度瓦斯输送和利用10项技术标准,规范并推动了煤层气的开发利用。
  二、 关于建立健全煤炭开采和煤层气抽采生产协调机制的建议
  煤炭和煤层气都是重要能源资源,二者赋存于同一空间,但勘查开采技术方法不同,煤炭主要采用露天或巷道掘进方式开采,煤层气则主要采用类似天然气的钻井开采方式,需要面上铺开,整体规模化开发,才能实现产业化发展。我国法律规定分别设置矿业权,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为了促进煤层气煤炭两个产业的协调发展,2006年国办印发《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明确“先抽后采"的原则。为落实国办文件精神,我部2007年印发《关于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6号),建立煤炭煤层气综合勘查开采制度,鼓励煤炭矿业权人在本矿区范围综合勘查、评价煤层气资源,具备规模化地面开发条件的,先采气、后采煤。2013年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3〕93号),进一步明确煤层气和煤炭勘查开发时序,对煤炭5年后开始建井开采的区域,坚持“先采气、后采煤",做好采气采煤施工衔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土资源部文件精神,我们鼓励不具备煤层气地面开发能力的煤炭企业,与专业公司合作开采煤层气资源,合理衔接采气采煤的关系,并有效解决历史上形成的煤层气煤炭矿业权重叠问题。按照这一工作思路,各类企业已经逐步形成了煤层气企业与多家中小煤炭企业合作的“三交模式"、煤炭企业反哺煤层气开发的“潞安模式"和煤炭企业综合勘查开发煤炭煤层气的“晋煤模式"等,总结摸索出了煤层气与煤炭企业互利共赢的合作模式,初步展现了“气煤整体开发"的发展方向。
  三、 关于提高国家对煤层气开发的补贴标准,建议开征煤层气资源税的建议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煤层气勘查开采的鼓励措施。一是对煤层气开采企业给予补贴,对企业开采出售或自用作民用燃气、化工原料等的煤层气(上网发电用气除外),按折纯后每立方米0.2元给予补贴。二是对煤层气给予税费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6号),规定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对于开征煤层气资源税的建议,财政部将结合国家能源战略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改革要求,促进理顺煤层气价格,届时根据煤层气开发及经营情况,综合考虑国家行业发展政策及企业、地方的实际情况予以统筹考虑。
  四、 关于严格控制煤层气开采规模,加快推进煤层气开采技术的突破的建议
  煤层气虽然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但由于技术等原因,发展速度较慢,2014年煤层气产量37亿立方米,仅为常规天然气产量的3%,仍处于产业发展初期阶段。国家高度重视煤层气勘查开采技术攻关,设立大型油气田及煤层气开发科技重大专项,开展低阶煤、深部煤层气示范工程建设,突破低透气性煤层气瓦斯抽采等关键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