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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

  阳光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
  《 阳光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境外 首次公开发行 股份 ( H 股)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的 请示 》( 阳光保险 〔 202 2 〕 41 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 核准你公司发行不超过 3,968,025,500 股境外上市外资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全部为普通股。完成本次发行后,你公司可到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
  二、 完成发行后15个工作日内,你公司应将非境外上市股份 集中登记存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并将股份集中登记存管及本次发行上市的情况书面报告我会。
  三、 本批复自核准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 你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以及相关股份上市过程中,应严
  格遵守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中国证监会
  2022 年 10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