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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邮政汇兑业务处理规则

  国内邮政汇兑业务处理规则
  (1996年1月12日 邮电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邮政汇兑具有全程全网,联合作业的特点。为了保证邮政汇兑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制定《国内邮政汇兑业务处理规则》。
  邮政汇兑业务是邮政企业为了沟通经济往来的一项金融业务。各级邮政机构和各个环节要紧密配合,全面贯彻“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方针。严格执行统一的规章制度。邮政汇兑工作人员要积极钻研业务技术,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做好本职工作。
  汇兑工作人员凡工作一贯积极努力,认真执行规章制度,质量优良,以及在节约使用汇兑资金,保证汇兑资金安全和完整,改善服务等方面,著有成绩的,应及时给予鼓励;对由于工作疏忽和过失,造成汇兑资金损失或汇款重兑、多兑和被冒领不能及时追回时,要担负经济赔偿责任,必要时并应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对相关失职的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主管部门提出处罚意见。
  第二条 各级邮电主管人员,在加强对汇兑业务的领导和管理,对于汇兑业务以下几项主要环节,应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通过检查还应及时分析研究,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建立具体的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以保证汇兑工作质量和汇兑资金的安全和完整。
  一、收汇和兑付汇款的检查是否认真,质量规格和处理时限是否符合规定;
  二、汇兑帐款是否相符,银行存、提款余额是否按期及时正确上划;
  三、汇兑库存现金是否超过定额,保管是否妥善;
  四、汇款的查询、催领和查证汇款的验单、电报等是否及时正确处理;
  五、汇兑凭证、报表是否按时上报。
  第三条 邮政汇兑工作人员,因工作而知道有关汇款的各项节目,只能告知相关的汇款人、收款人或他们的合法代表人。
  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检查、扣留、冻结邮政汇款时,必须依法向相关县或者县以上邮政企业、邮电管理局出具相应的检查、扣留、冻结通知书、并开列汇款的具体节目。办理检查、扣留、冻结手续后,由邮政企业指定专人负责拣出,逐件登记后办理交接手续;对于不需要继续检查、扣留、冻结或者查明与案件无关的汇款,应及时退还邮政企业。邮政汇款的检查、扣留、冻结期间造成丢失的,由相关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负责赔偿。
  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依法没收邮政汇款时,必须出具法律文书,向相关县或者县以上邮政企业、邮电管理局办理手续。
  第四条 为了保证工作质量。便于下一环节处理,各局在整个汇款处理过程中,对加盖的日戳和其他各项戳记,必须清晰,不得遗漏;书写的姓名、数字和其他文字,必须端正清楚,不得潦草或任意简写。
  第五条 本规则是全国汇兑业务统一性的规定,各局都必须贯彻执行。对本规则规定的某些作业手续,有因地制宜灵活执行的必要时,必须以不涉及局际间的协作配合,不影响汇兑业务质量,不降低服务水平和加强汇兑帐款管理为原则补充规定具体的办法,在本地区范围内执行。有关的具体办法,在一个市县内执行的,应当由相关市县局补充规定;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省、区、市)范围内执行的,应当由相关省、区、市邮电管理局补充规定。重要的补充规定,应当报上一级主管机关备案。

  第二章 邮政汇兑业务的基本规定

  第六条 汇款种类、限额和范围
  一、汇款种类
  邮政汇款分为普通汇款、快件汇款和电报汇款(电报汇款不办理加急业务)。
  二、汇款限额
  1.邮政汇票,每笔汇款最高金额为5000元,超过5000元可分笔办理。
  2.邮电公事汇款,每笔最高金额不限,最低金额以1元为限。
  3.收汇在500元以上的汇款为“高额汇票”。
  三、汇款范围
  邮电局办理各种汇款,以下列为限:
  1.个人汇出的汇款。
  2.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团体和乡镇等一切国家和集体单位交邮局汇给个人不属于采购款性质的汇款,如职工工资、退休金、福利费、赡家款、差旅费等。
  3.邮电公事汇款。
  为防止违反规定,套取现金和逃避银行监督,办理收汇时,必须加强审查,如金额超过5000元或发现连续汇给同一个收款人的多笔汇款有可能是采购款或套取现金的,应不予办理,动员其到银行交汇(包括邮电单位)。
  第七条 各级邮电局、所办理汇兑业务的范围
  一、市、县(旗)邮政局、邮电局(以下简称市县局)一律办理普通汇款和电报汇款的收汇和兑付业务。
  二、邮电支局、邮电所(以下简称支局所)办理收汇普通汇款及兑付普通汇款、快件汇款和电报汇款业务。如当地群众有汇出电汇的需要,经市县局决定也可以办理电报汇款的收汇业务。
  三、凡办理“邮政快件”业务的邮电支局,在保证时限的条件下,可以办理快件汇款业务。
  支局所收汇和兑付的电报汇款一律由其主管市县局拍发汇款电报和开发电报汇票。但电报汇款业务较多的支局,在汉语拼音电信局名簿列有该支局名称的,经省局核准报邮政部局通知全国后,可以配备汇兑检查员(以下简称汇检员)办理直通电汇。
  四、邮政代办所是否办理汇兑业务,应根据当地实际需要,由主管市县局核定并报省局备案。
  第八条 为使邮汇电报以及使用电报查询汇款、补副退汇、改汇和查证汇款差错时,能及时处理,特核定汇兑业务专用电报挂号为“00565”,凡收报局名之前列明该项电报挂号的,电信部门应一律将该项电报送交汇兑部门处理。
  第九条 邮政汇兑资费,应严格按照统一标准收取。严禁多收、少收。(详细资费见表一)。
  表一          国内邮政汇兑资费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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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顺序号|资费种类 |计费标准|资费|        说    明
  ---|-----|----|--|-------------------
  |     |每汇款一|  |
  |     |元或其零|0.01|普通、快件汇款和电报汇款都照此标准计
  |     |数   |  |收汇费。汇款尾数不足1元的按1元计算,
  1| 汇费  |----|--|汇款在30元及以下的一律收汇费3角。
  |     |每笔汇款|0.30|
  |     |最低汇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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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报费| 每件 |2.00|除照收汇费外,再照此标准加收电报费。
  2|电|---|----|--|-------------------
  |汇| 附言 | 每字 |0.13|附言20字为限。
  | |电报费|    |  |电汇电报的电文及附言都不收译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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