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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公路勘察设计和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公路勘察设计和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交公路发〔2022〕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公路新、改建工程勘察设计和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推动普通公路高质量发展,打造一流公路基础设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普通公路建设的重要意义
  普通公路是指除高速公路以外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具有覆盖范围广、服务人口多、公益性强等特点,贴近群众,贴近民生,是公路网络的主体和基础。近年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切实加强普通公路勘察设计和建设管理,普通公路的设计水平和工程质量不断提高。与此同时,普通公路具有项目多、地域广、建设投资标准相对较低、环境敏感点多等特点,容易成为薄弱环节,有的项目抗灾能力较弱,工程安全耐久和保障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建设高质量的普通公路,是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必然要求,对于构建综合立体交通网、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统筹把握普通公路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加强普通公路勘察设计和建设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和“四项制度”,落实各方责任,加强技术指导,强化行业监管,规范市场秩序,提升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经济、环保水平,推动普通公路高质量发展。
  (二)深化前期论证。按照公路网规划布局方案,做好规划衔接,充分利用既有线位和设施,结合养护工作安排,合理确定建设时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普通国省道项目前期工作指导,统筹研究路线走廊、建设规模、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等。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加强农村公路项目前期工作。各地要积极争取财政投入和债券支持,多方筹措资金,积极扩大有效投资。
  (三)严格建设程序。加强各阶段论证报批工作,不得擅自改变建设标准,严禁通过不同渠道重复申报立项、申请政府投资,严禁报大建小套取资金。施工图设计通过审查批复后方可施工,不得边设计边施工。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对于符合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小型村庄建设项目中农村公路项目,优化审批程序、简化报批内容、改进审批方式,施行简易审批。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两阶段设计,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具体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四)把握技术政策。根据路网规划、公路功能定位和交通量,合理确定公路技术等级或分段技术标准。加强关键技术指标及重大方案的论证,特殊困难路段按标准、规范要求加强安全措施,尽量优先利用既有公路。重点保障公路基本功能和安全耐久性,提高山区公路的抗灾能力。
  三、加强勘察设计和建设管理
  (五)规范市场准入。依法依规优选具备相应资质、技术实力强、熟悉同类工程、履约和信用记录好、具备较好现场服务能力的参建单位,不得设置本地注册、备案等壁垒,以及明显高于工程实际需要的要求。小型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集零为整,打包进行招标。要根据勘察设计和监理工作量合理测算费用,不片面强调低价中标,不过分压减费用,避免恶性竞争,体现“优质优价”。
  (六)落实各方责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勘察设计单位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加强项目组人员配备,强化内审工作,设计成果要签署齐全,签字人员对设计文件终身负责,严禁代签。支持勘察设计单位依据合同自主开展设计和评估论证,任何人不得强行要求更改设计方案;指导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体系,严格规范施工,加强现场管理;指导建设单位依据合同和有关规定,加强建设管理和项目实施的统筹协调。
  (七)强化勘察设计。要针对项目特点编制勘察工作大纲,确定工作方案、工作量和重点,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实施,勘察成果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加强对不良地质的勘察,设计工作要落实各专题评估结论或批复要求,避免勘察、设计“两张皮”。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需要开展消防设计的,应按相应规定开展设计,并完善相应程序。
  (八)重视设计审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技术咨询单位或专家开展审查工作,重点对基础资料收集、既有公路充分利用情况、不良地质处治、高边坡稳定性分析、桥涵结构验算、安全设施设置、排水系统完备性等进行审查,以优质设计提升安全质量水平和投资效益,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减少后期不必要的变更。
  (九)规范变更管理。各有关单位要严格规范变更程序,完善设计变更台账,加强设计变更信息公开。涉及勘察设计深度、施工组织与施工工艺等问题的,变更审批前应先明确有关责任及处理意见。非紧急情况下,严禁先变更、再补报。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十)严格合同管理。鼓励推行大标段招标、项目群“打捆”招标、“代建+监理”招标、设计施工总承包等,吸引优秀企业参与建设,提高工程管理能力。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建设单位按照工作量和批复工期合理确定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和考核、评价,强化工程造价管理。
  (十一)重视质量安全。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设计、施工单位主体责任,实行设计使用期限内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强化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管,严格执行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制度。
  (十二)强化工资保障。鼓励吸纳农民工参与公路建设,在小型公路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带动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落实农民工实名制、合同制,完善用工台账、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台账等基础资料,强化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责任。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
  (十三)推动信息公开。除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定期公布公路建设市场监管、工程进展和安全事故处理等信息;指导建设单位在网站、工程现场公布项目概况、参建单位、质量安全责任人、农民工工资政策、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指导施工单位在工程驻地和施工现场公布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十四)把好验收关口。项目完工后应当及时验收,重点核查批复文件执行情况及安全设施、消防设施、防护工程等是否同步建成,邀请公安、应急等部门参加验收。未经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项目不得投入试运行,边通车边改造项目要在完工后立即开展验收工作。项目验收情况纳入计划执行考核,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工的,应当及时报请政府和相关部门研究解决问题,避免形成“半拉子”工程或造成资金沉淀。
  四、切实提升普通公路管理水平
  (十五)消除瓶颈路段。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坚持全国“一盘棋”,强化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分级责任体系,定期组织开展普通国省道瓶颈路段摸底排查等工作,并积极协调相邻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本级相关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等,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协同推进相关项目建设,相邻路段在路线走向、省际接线、建设标准、实施安排等方面要做好衔接,形成动态化跟踪和常态化推进机制,消除存量,不添增量,持续消除普通国省道瓶颈路段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