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同意西南财经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西南财经大学:
你校送审的章程修正案收悉。
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部备案。
特此批复。
附件:西南财经大学章程修正案(2022年核准稿)
教育部
2022年5月18日
附件
西南财经大学章程修正案(2022年核准稿)
一、 将序言修改为:“西南财经大学始于1925年在上海创建的光华大学。1938年光华大学在抗战烽火中内迁成都办学,成立光华大学成都分部。1946年更名为私立成华大学。1952年私立成华大学改为公立,调入部分院校及系科组成四川财经学院;至1953年,四川财经学院先后汇聚了西南地区17所院校的财经系科。1960年分设四川财经学院和四川科学技术学院,1961年合并更名为成都大学。1978年恢复为四川财经学院。1979年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主管划归中国人民银行主管。1985年更名为西南财经大学。1997年成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2000年划转教育部管理。2011年成为国家‘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高校。2017年成为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黄浦浣花,薪火传承。西南财经大学始终与国家民族共命运,格致诚正,兴学报国,形成了光荣革命传统和优秀文化传统;始终与时代发展同进步,经世济民,励精图强,在国家经济腾飞中写下了隽永篇章。面向未来,西南财经大学永葆大学理想,坚持改革创新,创造发展优势,不断追求卓越,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
二、 将
第一条 修改为:“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第二款修改为:“学校设有光华校区和柳林校区,光华校区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村街55号,是学校法定住所;柳林校区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台大道555号。”
四、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五、 将第五条与第八条合并,作为第六条,修改为:“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传播和创造知识,服务和奉献社会,传承和创新文化,扩大和深化交流合作,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国际视野的财经领域的卓越人才。学校坚持主动服务国家战略和区域发展,依法履行公共职能,积极担当社会责任,推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
六、 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学校坚持走高质量内涵式发展道路,实施特色发展、创新驱动、人才强校、深度开放的核心战略,建设新文科、引领新财经、创造新优势,努力建设财经特色鲜明的世界一流大学,致力成为中国高等财经教育的主要引领者、国际商科教育舞台上的有力竞争者、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贡献者。”
七、 将第十条修改为:“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三级架构体制。”
八、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
九、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战略,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建立学科交叉融合、动态优化、协调发展的机制,突出经济学、管理学学科主体地位,彰显金融特色,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与基础学科建设,促进经、管、法、文、理、工、艺多学科协调发展,增强学科可持续发展能力。”
十、 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招生工作的总体规划、统筹协调、督促落实,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工作领导小组,维护招生的公开、公平、公正。”
十一、 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十二、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学校主要实施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学历教育,依法自主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制。学校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继续教育,包括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十三、 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学校依法对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十四、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学校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建立健全科学的评价激励体系,提升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十五、 将第十九条的“发挥财经智库作用”修改为“发挥智库作用”。
十六、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学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借鉴世界优秀文明成果,发挥文化育人作用。”
十七、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学校依法自主开展同国内外教育、研究机构和企业、政府等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提升办学质量和办学声誉。”
十八、 将第二十二条的“科学高效原则”修改为“精简、效能原则”。
十九、 将“第三章 学生和教职工”分为两章:“第三章 学生”,包括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一条;“第四章 教职工”,包括第三十二条至第四十四条。
二十、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四)按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各类奖学金和资助;
“(五)按学校规定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