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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

  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
  (公安部 2007年5月17日 公通字〔2007〕2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性质任务

  第一条 公安派出所是市、县公安机关直接领导的派出机构,是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服务人民群众、保卫一方平安的基层综合性战斗实体。
  第二条 公安派出所的主要职责:
  (一)收集、掌握、报告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情报信息;
  (二)管理辖区内的实有人口;
  (三)管理辖区内的重点行业、公共娱乐场所和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
  (四)指导、监督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五)宣传、发动、组织、指导群众开展安全防范工作;
  (六)办理辖区内发生的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一般无需专业侦查手段和跨县、市进行侦查的刑事案件,并协助侦查部门侦破其他案件;
  (七)办理治安案件,调解治安纠纷;
  (八)参与火灾、交通、爆炸、中毒等治安灾害事故的预防工作;
  (九)接受群众报警、求助,为群众提供服务。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的主要目标:
  (一)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实现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工作目标;
  (二)坚持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纪律,做到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要和气、办事要公道,实现植根群众、执法公正、清正廉洁、服务人民的队伍建设目标;
  (三)坚持优先发展、优先保障,逐步达到警力配置科学合理、办公用房功能齐全、装备配备标准规范、经费保障足额到位的警务保障目标。
  第四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安派出所工作的综合指导。

  第二节 设置原则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综合考虑辖区面积、人口数量、治安状况和工作需要,原则上与乡、镇、街道行政区划相对应设立公安派出所。对于地域面积小、人口少、治安好的建制乡,公安机关警力紧张的,可暂不设立公安派出所,但要派驻民警为辖区群众办理相关事务。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的设立、撤销或者变更,由县(市、区、旗)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
  第七条 公安派出所的称谓,设区的市统一称为“××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在县(市、旗)统一称为“××县(市、旗)公安局××派出所”。

  第三节 警力配置

  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警力原则上应当达到所属县(市、旗)公安局、城区公安分局总警力的40%以上。
  第九条 城区公安派出所每所民警不少于二十人,城镇公安派出所民警每所不少于十人,乡公安派出所民警每所不少于五人。

  第四节 岗位职责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设所长、政治教导员各一名,副所长若干名。
  公安派出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政治教导员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副所长根据分工协助所长开展工作。
  所长、政治教导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有三年以上的公安工作经历,并经省级公安机关培训和任职资格考试合格。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社区(农村)警务、巡逻防控、治安管理、案件办理、综合内勤等工作岗位。
  警力较多、治安情况复杂的城区派出所,可以建立社区警务队、巡逻防控队、案件办理队和综合内勤室。警力少、治安情况相对平稳的农村派出所,实行一人一岗或一人多岗。
  第十二条 社区(农村)警务工作岗位的主要职责:
  (一)收集掌握、上报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各类情报信息;
  (二)开展人口调查登记工作,了解掌握辖区实有人口情况;
  (三)进行法制和安全宣传教育,发动辖区单位和群众开展安全防范工作;
  (四)了解掌握辖区重点行业、公共娱乐场所和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基本情况;
  (五)协助办理各类案件;
  (六)物建、管理、使用治安耳目;
  (七)提供便民服务。
  第十三条 巡逻防控工作岗位的主要职责:
  (一)接受群众报警和求助;
  (二)根据指令赴现场处理警情;
  (三)开展辖区治安巡逻;
  (四)盘问、检查可疑人员、车辆和物品;
  (五)组织、指导辖区群防群治队伍开展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四条 治安管理工作岗位的主要职责:
  (一)管理辖区内的重点行业、公共娱乐场所、危险物品从业单位,检查消除治安隐患,预防违法犯罪;
  (二)指导、监督辖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展治安保卫工作;
  (三)参与预防火灾、交通、爆炸、中毒等治安灾害事故工作。
  第十五条 案件办理工作岗位的主要职责:
  (一)办理治安案件;
  (二)调解治安纠纷;
  (三)办理刑事案件。
  第十六条 综合内勤工作岗位的主要职责:
  (一)办理居民常住户口、暂住户口、身份证件、境外人员暂住登记;
  (二)负责公安派出所工作情况、统计报表的汇总、整理、上报;
  (三)传达、督办、反馈上级公安机关和所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负责公安派出所的档案管理工作;
  (五)管理公安派出所日常内务、警用装备、后勤事务。

  第二章 业务工作

  第一节 社区农村警务

  第十七条 在城市,原则上以社区为单位划分警务区。对于规模较小、治安平稳的警务区,实行一区一警,并以相邻警务区联勤的形式,加强协作配合;对于规模较大、治安复杂的警务区,实行一区多警。
  在农村,以一个或者多个行政村划分警务区,实行一区一警。有条件的地方,特别是城镇化水平比较高、治安复杂的地区,可以实行一区多警。
  第十八条 社区和驻村民警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开展群众工作:深入群众之中,倾听群众意见,了解群众疾苦,尽力为群众排忧解难,切实做好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宣传群众、服务群众的工作;及时受理报警求助,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群众申办事项;积极参与排查调处民间矛盾纠纷,努力把不稳定因素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向居(村)民代表定期报告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二)掌握社情民意:及时收集、上报涉及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各类信息;定期排查、分析社情动态和突出治安问题;将收集、掌握的各类情况信息录入计算机,进行积累、分析、比对,切实做到基础工作信息化。
  (三)管理实有人口:全面准确地登记辖区实有人口,了解、掌握基本情况;熟悉可能违法犯罪的高危人群,重点掌握列管的重点人口和监管对象的现实表现,开展对重点人口、监管对象和有轻微违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和帮教工作,落实工作措施;重点掌握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的动态情况。
  (四)组织安全防范:充分依靠基层组织,大力开展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指导治保会、保安队、义务巡逻队等群防群治力量的治安巡逻和邻里守望活动,形成严密的群防群治网络;广泛利用辖区资源,动员群众使用技防、物防设施,提高治安防范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