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公文处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公文处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教办[2007]13号)
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部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结合近年来部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际情况,在对《国家教委关于公文格式、起草、签发、报送、印制、归档的若干规定》、《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教委公文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公文审批的若干规定》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形成了《教育部关于公文处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教育部关于公文处理的若干规定
教育部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
教育部关于公文处理的若干规定
一、公文的格式
教育部公文种类主要有: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12种。
教育部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日期、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部内发送、印制版记等部分(区域)组成。
(一)秘密等级 涉秘公文应当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对于保密期限有特殊要求的,在标注密级的同时应标明保密期限。
(二)紧急程度 紧急公文应当选择标注“急件”或“特急”和“特急限时”。
(三)发文机关标识 即指公文的版头,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其他机关以党政军群排序。
(四)发文字号 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机关代字由办公厅确定。党组、部、厅文件和函件以及教育部通报发文序号统一由办公厅编制;教党任和教任发文序号由人事司编制;部令和规章备案件发文序号由政法司编制。明码、密码电报由办公厅按有关规定编号。
(五)签发人 向上级机关报送的公文应当在规定区域内标注签发人姓名。联衔向上级机关报送的公文,按公文版头的排序标注签发人姓名;只会签但不联衔向上级机关报送的公文,要标注会签单位名称及会签人姓名。
(六)标题 公文的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由发文机关、公文的主要内容、文种三部分组成。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 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主送机关在一个单位以上的,各单位排序要按照规范的写法。
(八)附件 附属于公文正文的其他材料,具有对公文进行补充说明或提供相关资料等作用,是公文的重要组成部分。
(九)印章 除“会议纪要”外,公文应当加盖相应的印章,“令”署部长签名章,电报加盖“发电专用章”。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发文机关都要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 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附注 向上级机关报送的公文中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如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文件分送情况等。
(十二)主题词 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向上级机关报送的公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其他公文按照《教育部公文主题词表》标注。
(十三)抄送机关 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禁止不根据实际情况滥抄滥送,也要防止漏抄漏送,造成工作脱节。
“决定”、“公告”、“通告”三类公文无主送抄送机关,只在抄送机关位置注明发送范围。“教育部通报”根据内容确定发送范围。
(十四)部内发送 部内需报送的部领导和抄送的相关司局。
(十五)印制版记 由公文印发机关、印发日期和条形码组成。
二、公文的版头和使用范围
教育部公文版头一般分为党组、部、厅文件头和党组、部、厅函件头二类。明码、密码电报由办公厅按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版头。
公文的版头与发文字号配套使用,不得混用。具体规定为以下10种:
(一)“中共教育部党组文件”,编“教党〔公元年份〕×号”。适用于:部党组传达、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作出重大工作部署;转发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机关的文件;批转下级机关和单位的重要请示、报告;就重大问题向中央的请示、报告等。
(二)“中共教育部党组”函件,编“教党函〔公元年份〕×号”。适用于:部党组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有关具体问题;就有关具体问题与同级机关党组(党委)及省级党委进行商洽,征询意见,答复问题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编“第×号”。适用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在职权范围内发布规章。
(四)“教育部文件”,编“教×〔公元年份〕×号”。适用于:教育部为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教育部党组的有关精神而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向国务院及上级机关请示、报告重要问题;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批转下级机关的重要请示、报告;制定教育政策;下达重要教育、教学等计划,印发国务院领导的重要讲话和重要会议纪要等。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函件,编“教×函〔公元年份〕×号”。适用于:教育部就具体事项与同级机关进行商榷;答复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重要询问;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向上级机关报告具体事项等。
(六)“中共教育部党组”任免通知,编“教党任〔公元年份〕×号”。适用于:部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机关及直属单位司局级干部和部属高校党委、纪委领导干部;向中央组织部报送备案报告。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任免通知,编“教任〔公元年份〕×号”。适用于:教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部属高校行政领导干部。
(八)“教育部通报”,编“第×期”。适用于:印发部领导的讲话。
(九)“教育部办公厅文件”,编“教×厅〔公元年份〕×号”。适用于:以教育部办公厅名义传达、贯彻上级机关的指示;就有关具体问题向教育系统和直属机关进行具体工作布置;通报有关具体事项;印发重要会议通知;下达或调整具体教育、教学计划等。
(十)“教育部办公厅”函件,编“教×厅函〔公元年份〕×号”。适用于:以教育部办公厅名义答复中办、国办及有关部门征求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意见;就具体事项与同级机关相关部门进行商榷;印发会议通知;向下级机关征求意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