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671号建议的答复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671号建议的答复
农卫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给予新建灌区工程项目用地审批政策倾斜的建议》收悉。该建议对我部完善用地政策具有重要参考意义。我部会同水利部、农业农村部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 关于新建灌区工程用地参照执行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倾斜政策的建议
灌区工程主要是指为农田灌溉而兴建的水利工程,包括蓄水工程、引水工程、提水工程等类型。不同类型的灌区工程用地政策不相同,如拦蓄河槽径流或地面径流的水渠(毛渠、农渠等)、新建水利水电工程中水库淹没区形成的水库水面等属于农用地,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而为灌溉修建的引水坝、进水闸、抽水站、干渠、支渠、斗渠及附属建筑物等需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根据我部印发的《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号),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是“指对地表耕作层造成破坏的,为农业生产、农村生活服务的乡村道路用地以及种植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建设用地”。因此,灌区工程用地不属于农业设施建设用地范畴。
关于您提到“在项目建设和前期工作推进中,不可避免占用一定数量的耕地,包括基本农田,在工程用地审批方面遇到不少困难和问题”。目前,我部正会同相关部门在全国层面开展“三区三线”(即农业、生态、城镇空间以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工作,下一步将积极指导广西壮族自治区,以2020年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按照划定规则,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统筹安排新建灌区工程项目调整问题。
二、 关于在灌区规划设计时要求新增一定数量的耕地面积和“旱改水”面积,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完善田间工程的建议
大中型灌区水土资源条件优越,近年来,农业农村部一直将灌区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重点区域。国务院批复实施的《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明确:“通过新增建设和改造提升,力争将大中型灌区有效灌溉面积优先打造成高标准农田”。2021年,农业农村部与水利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大中型灌区改造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协同推进工作的通知》(农办水〔2021〕302号),进一步明确了将大中型灌区有效灌溉面积优先建成高标准农田的工作要求。
下一步,广西壮族自治区可按照相关政策,结合自身实际,统筹推进新建灌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增加耕地面积,提升耕地质量,夯实粮食生产基础。灌区项目产生的新增耕地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后,可按要求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报备,用于占补平衡。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22年7月4日